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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推翻交警的事故认定书

发布时间:2017-07-04 15:01:01

阅读量:327

张某,河南人,非机动车一方;杨某,杭州人,机动车一方,201491日,杨某驾驶的机动车在西湖区留和路附近与张某骑行的电动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事故,经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西湖大队认定,双方同等责任,张某为主张权利起诉至西湖区人民法院,请求妊娠损害赔偿。本律师接受杨某委托,调取交通事故案卷阅卷后,发现机动车相撞之前已经停止行驶,是电动车有可能刹车失灵,撞上来,可能存在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范围,经过法院审理,认定张某驾驶的电动车驾驶制动性不符合要求是导致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认定杨某承担次要责任。这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事故认定责任划分方面是比较少见的,维护了当事人的权利。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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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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