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河南人,非机动车一方;杨某,杭州人,机动车一方,2014年9月1日,杨某驾驶的机动车在西湖区留和路附近与张某骑行的电动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事故,经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西湖大队认定,双方同等责任,张某为主张权利起诉至西湖区人民法院,请求妊娠损害赔偿。本律师接受杨某委托,调取交通事故案卷阅卷后,发现机动车相撞之前已经停止行驶,是电动车有可能刹车失灵,撞上来,可能存在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范围,经过法院审理,认定张某驾驶的电动车驾驶制动性不符合要求是导致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认定杨某承担次要责任。这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事故认定责任划分方面是比较少见的,维护了当事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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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对策一一否决该员工的请求,经过开庭以及辩论,该员工感觉支持的可能性不是太高,因此,同意以一万多元结束本案,给当事人节约很大成本。
因此庭上提出种种疑问,见证人被对方申请出庭作证,也无法自圆其说,因此,法院认定该见证遗嘱无效,按照法定继承,使当事人终于可以扬眉吐气,解了心中苦闷,也算对得起生前对父亲所尽的赡养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法庭经过讨论以及认定,在汪某第一次起诉离婚,即支持汪某的离婚请求,并且孩子归汪某抚养,财产问题在离婚后另行起诉。
生活中常出现很多医疗事故的纠纷,这就牵涉到了医疗事故的鉴定问题。医疗事故鉴定由什么机构负责?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