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刘某某是某工业园区一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一外企企业上班,刘某某受伤未持有和劳务派遣公司的合同。某日刘某在操作机器时受伤,工业园区人社局依法认定其所受伤害事故为工伤,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为九级伤残。律师代理刘某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工伤补偿金律师函。经过协商,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支付了工伤补偿金。
法律分析
刘某某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申报工伤?依据法律规定,可以。因为刘某某与用人单位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由于刘某某一直在用工单位工作,接受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的管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条例》条例中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未为刘某某缴纳社会保险,刘某某可否享受工伤补偿待遇?
依据法律规定:可以。因为未缴纳社会保险,责任在用人单位。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点评
员工为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进入用人单位工作时最好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员工要保管好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别如:胸卡、工作服等。以便发生纠纷时用以确定劳动关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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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某某,男,1981年12月30日出生于贵州省独山县,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贵州省独山县,暂住地广东省东莞市,因本案于2013年7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
袁某原系某劳务派遣公司员工,2010年12月31日,双方终止劳动关系,该劳务派遣公司于2011年1月10日为袁某办理了退工手续,社会保险费用缴纳至2011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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