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小兰和丈夫小磊结婚前,曾与别人合伙经营一个服装店。2010年,小兰和丈夫结婚后,将自己合伙经营分得的收益20万元以丈夫小磊的名义存入银行。2011年,小兰发现丈夫有外遇,便提出与小磊离婚,小磊同意离婚。当小磊得知小兰曾以他的名义将20万元存入银行时,小磊认为小兰以他的名义进行存款,表明已经将该款赠给了他或者至少已经认可该笔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小兰则坚持认为,这20万元存款是自己婚前所得,属于自己所有。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这20万元仍然是小兰的个人财产。理由是:首先,赠与合同是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的意思表示,经他方接受而生效的合同。本案中小兰存钱的情况与赠与的定义及性质不相符合:
1、小兰将钱以小磊的名义存入银行时,既没有告知小磊存款的事实,也没有在事后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明确表示将存款赠与小磊,这表明小兰没有将钱赠与小磊的意思表示;
2、小磊一直不知道小兰曾经以他的名义存款这一事实,表明双方还没有约定的意向,小磊还没有成为赠与的另一方,更不存在是否愿意接受赠与的问题;
3、小磊在离婚时发现该事实后索要该款并不等于赠与合同中的“他方接受”。
一方面,“他方接受”应以双方就赠与合同条款无争议为前提,而实际上,双方就赠与的意见完全对立。另一方面,此时小兰的反对进一步表明小兰不是为了赠与。在不存在赠与行为的前提下,无须谈及“他方接受”的问题。其次,小兰以丈夫的名义存款不等于认可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小兰的20万元存款,是她婚前所得。《婚姻法》第18条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小兰并没有和小磊书面约定这20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仍然是小兰的个人财产。
法官讲法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妻子将自己的婚前财产以丈夫名义存款,既不是赠与,也不是默认为共同财产,仍然还是个人财产。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夫妻一方将自己的婚前财产以对方名义存款,一旦发生争议,举证非常关键,如果一方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以对方名义进行的存款是个人的婚前财产,将会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所以,如果婚前存款数额较大,最好还是在婚前就存在自己名下,或者在夫妻之间写个书面约定,写明这是婚前财产。
转自:北京法院网
作者:吕香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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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某,中共党员,来凤县财政局党组成员、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主任。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201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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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某某,男,1981年12月30日出生于贵州省独山县,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贵州省独山县,暂住地广东省东莞市,因本案于2013年7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
这一对夫妻,也算是门当户对了。婚前男女双方各有2套房子。结婚后,男方继续做他的生意,起初几年做得还不错,赚了不少钱,又买了4套房子。女方结婚后,也就没有继续去工作了,对老公的生意也不大过问。
在我国婚姻法面前,男女方是平等的,只是实际生活中,往往男方更强势,也更容易触及犯婚姻法的规定,出轨捉奸的事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