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家住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街道西里小区的刘老太共有2个儿子,大儿子早年因病离世,二儿子及儿媳于2014年搬往通州居住。由于年岁已高,无经济来源,刘老太及老伴的生活起居全由大儿媳张某悉心照料。二儿子及儿媳以居住较远为由,只是偶尔回家看望老两口。
2016年底,刘老太及老伴过马路时发生车祸,不幸离世,留有一套房产。二儿子及儿媳认为大哥早已离世,嫂子非继承人,无继承权,刘老太及老伴的房产应当全部由自己继承。张某则认为,自己对公婆照顾得无微不至,应当分得一部分遗产。
律师分析:
《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本案中,大儿媳张某对老两口的生活进行了悉心照料,为老两口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因此,作为丧偶儿媳,张某可以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继承公婆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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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赔偿纠纷的时候,索赔或起诉的对象仅仅限于肇事司机吗? 11月5日,贵州毕节一位快递小哥在城区麻园转盘处追尾一辆劳斯莱斯古斯特,快递小哥当场被吓哭。事故中的劳斯莱斯为古斯特车型,其指导价为419-666万元,看起来损坏不大,但是漆面刮花了补漆需要几万块,而三轮车一般都是没保险的。最后,经过交警的协调处理,该快递网点与劳斯莱斯车主达成协议,赔偿劳斯莱斯车主30000元。 从中我们不难发现,发生交通赔偿纠纷的时候,索赔或起诉的对象并不限于肇事者,作为事故中的受害方,如果选择起诉索赔,被告可以是谁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观念的变化,婚恋类法律纠纷一直处于居高不下的态势,这其中,又有绝大多数涉及房产问题。近日,笔者应朋友之需,代理了一件涉及房产的离婚协议确认纠纷,案情比较简单
9月4日,河北阳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继承权纠纷案,最后判决原告可以分得其父亲的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1万余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民众对离婚、再婚的包容度越来越高,随之而来的是再婚家庭越来越多。而再婚家庭在离婚或者一方死亡时,婚前财产或再婚财产的遗产分割问题也日益增多,亲友间、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为争夺遗产反目成仇的例子比比皆是。 案例一:半路夫妻能否继承婚前财产 邵某是省会一名退休职工,与爱人结婚多年,育有一子邵某邦和一女邵某玲。2004年,邵某的爱人在外出游玩途中不幸遭遇车祸去世。当时,两个孩子均已成年。2007年,经他人介绍,邵某认识了丧偶独居的林某,二人于当年下半年登记结婚。婚后,林某搬
【裁判要旨】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虽然没有逃离事故现场,但没有履行报警并如实陈述交通事故事实、接受公安机关处理的法定义务,其同意他人来现场冒名顶替,未向公安机关表明自己是驾驶员的身份,导致处理事故的交通警察无法对其本人进行相关的检测; 找人顶包的行为符合逃逸具有的隐瞒肇事者身份、逃避法律追究的本质特性。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1日22时左右,徐伟驾驶苏F×××××号小型轿车途经南通市通启高架路园林路匝道口西侧路段由东向西行驶时,所驾车右前部碰撞高架隔离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