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太太在老伴去世后,用自己存款购买了一套小型房产用于个人居住,现王老太太年事已高,考虑到百年之后房产处理问题,王老太太找人订立了一份代书遗嘱,表示在其百年之后上述房产归其小女儿所有。遗嘱订立后,小女儿找到合适的房屋买主带王老太太到房管局给买房者办理了房屋买卖合同,买房者将购房款交付给王老太太小女儿,现小女儿对王老太太不管不顾,并称老太太已经表示在其百年之后将上述房屋归自己所有,卖房款自然就是自己的,现王老太太想咨询如何要回上述房屋。
上述房屋系王老太太个人财产,其已经将上述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并且已经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该卖房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王老太太无法要回上述房屋。但是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屋所有权人享有对其房屋的处分、收益权,王老太太可以主张要求房屋卖房款。虽然王老太太订立遗嘱表示在其百年之后上述房屋归其小女儿个人所有,但是遗嘱生效的最主要条件之一便是被继承人也就是王老太太去世,现王老太太还没有去世,所以上述卖房款应当归王老太太个人所有,跟其小女儿没有任何关系。如果买方将上述房款打至其小女儿名下,王老太太完全可以要求其小女儿予以返还,在其拒不返还的情况下,王老太太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起诉其小女儿要求其将不当得利予以返还。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来源:首善遗嘱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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