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帮一对迈入古稀之年,却无人赡养的年老夫妇何老太与王老汉,“寻回”了自己的两个儿子。
好端端的,儿子为什么都会突然间不见了呢,况且在同一时间内,两个儿子一起消失?
这件事还要从两年前说起。
2015年的冬天,王老汉患病多次住院,但就是这高昂的医疗费与后续的护理费让家庭成员内部起了冲突。在与何老太产生分歧无法化解的情况下,两个儿子毅然决然地放弃了两个老人,不再承担赡养义务。
老人没有办法,只好走法律程序将儿子告上法庭。法院在审理后判决两个儿子应该每月各付父母赡养费438.17元并尽相应的照看义务。但判决生效后,两个儿子依旧不为所动。无奈之下,两个老人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然而没想到的是,两个亲生儿子为了逃避赡养义务,早已精心谋划好,费尽了心思。在案件起诉前与审理期间,他们早已分别与自己的妻子离婚,并在事后将房屋等财产全部转入妻子名下,让自己“净身出户”。同时他们还不惜给父母抹黑,对外造谣称是何老太逼得他们家庭破裂,妻离子散。
在执行法官将两个儿子作为重点执行对象多次拘传均无效果后,8月8日,知情人反映两个儿子现在在同一公司工作,得到这一消息后执行干警迅速出击,尽管两个被执行人心虚逃窜,却还是没能逃离干警的严密追捕,两人最终被戴上手铐。
执行法官认为,两被执行人并不是不能赡养老人,但要使何老太与王老汉的晚年生活得到保障,就要真正化解两兄弟与父母间的矛盾,让他们认识到不赡养父母行为的违法性以及后果的严重性。最后,在执行法官的批评劝导下,两兄弟深刻地反思到了自己错误的行为,并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王老汉、何老太与两个儿子达成了和解协议。
虽然结局是好的,但这件事本身看起来就像是一场闹剧:为了拒绝赡养老人而提前步下“埋伏阵”,这样的举动真的让人脊背发凉。
子女不尽孝,不仅在道德上和我国的传统美德背道而驰,在法理上更有可能受到制裁。但尽管有这样的条条框框,这样的事情仍然层出不穷。
据大洋网报道,在广州,一名女子因为认为母亲重男轻女,且弟弟阻挠她继承已逝父亲的遗产,加上母亲仍有大量财产,进而不愿意赡养母亲,对母亲不理不顾。年近八旬的母亲控诉女儿不仅不愿意在经济上供养她,也没有给予她精神上的慰藉,一纸诉状将女儿告上法庭。最后虽然判决女子应承担每月600元的赡养费用,但家庭的裂痕却已经很难再缝合。
虽然从案件描述来看,母亲重男轻女的确做得不对,但作为子女,对此应该是与家人好好协商,而不是直接撒手不管,尽孝永远是子女对待父母的第一要义。
中国老龄化在上世纪90年代加快了进程。目前,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也是人口老龄化发展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据联合国统计,到本世纪中期,中国将有近5亿人口超过60岁,而这个数字将超过美国人口总数。
不同国家老龄化进程
资料来源:智研数据中心整理
从数据上看,中国的老龄化进程为18年,远远快于发达国家
联合国对我国预期寿命的预测
从人口结构的角度来看,中国的高龄老人数量从2010年至2050年持续增长。由于高龄高龄老人群体中失能率在50%以上,我国失能老人规模或从现阶段的625万人上升到2050年的1875万人,35年里增幅高达200%。
中国失能老年人口统计分析
从衡量老龄化社会负担指标——老年抚养比来看,从2000年至今,老年抚养比加快增长,至2020年将上升至16.9%。
这些数据都显示了如今中国养老问题日益紧迫和庞大的需求。
徐律师的思考
在我国传统伦理文化中,“孝”为诸德之本,主流文化也弘扬父母养育恩情每茶每饭当思不易,舍身尽孝的例子层出不穷,但与此同时,不依伦理悖孝例子也比比皆是。许多家庭因为赡养老人的问题而一地鸡毛。在前面提及的新闻中,竟然不惜演出净身出户离婚的闹剧,仿佛面对的不是给予自己生命的父母,而是无理追债的冤家,难不成真是“痴心父母古来多,孝顺儿孙谁见了?”
其实在抚养老人方面,孝的缺位,有时会对老人、甚至整个家庭造成意想不到的伤害。许多老人深陷“以房养老”的骗局(点蓝字复习“700万的房子被1000元贱卖!北京老人陷’以房养老’骗局身负巨债”)、老人健康追求和养老金被传销盯上······
陷入其中的老人,失去的不仅是钱财,甚至还有安心。而所在的家庭,会遭受以此带来的损失。孝不应缺位,反而应该倾注更多的关怀和照顾。在当今社会,简单的温饱保障只是基层的孝,时时刻刻明白并且关怀到老人的心境变化和真正需求,是更高层次、更高要求的“孝”。
可是,逃避“孝”、就连基本的温饱都不给予的儿女都还比比皆是。
“孝”,不是一件可以得过且过的物品,而是血脉相承、注入骨子里的亲情和本能。
这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纽带,是身为人最基本的底线和良知。
在我国失能老人规模扩张的今天,如何真正保障老有所养?则不仅需依靠道德伦理乡俗宗规维护孝道遵行,更需要法律的规范与保障,执行法律的切实、人性化。
我国根本大法《宪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指出“赡养人的子女和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同时“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顾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等,这些法律上的原则性规定又如何对应适用经济供养、生活照顾、精神慰藉的细节?执行法官用他们的诚心与智慧回应了我们的疑问。
希望看见、懂得、协助您面对与解决问题、专注于复杂家事的徐颖斯律师团队提醒您:我们都在由“小家”细胞组成的“大国家”这个系统里,家事无小事,尽孝是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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