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被告已结婚二十余年,年轻时,双方都外出打工挣钱,但是挣的钱都在一方的控制之下,后来,原告想要回老家居住,但是因为老家房屋年久失修,但是原告又没有钱,被告不照看原告,且没有经济来源,遂起诉法院要求掌管被告名下财产的一半。
【判决结果】
判决被告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交由原告支配。
【裁判理由】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财产享有平等的支配权,一方没有经济生活能力,另一方却不予支持,剥夺了夫妻一方对财产的支配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第二款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律师分析】
一般人的理解是只要在离婚的时候才能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实一直以来,我们国家也是这样规定的,所以是没有婚内财产分割这种说法。但是自2011年8月13日正式实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次有了关于婚内分割财产的说法。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1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2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齐家处理过的案件中,也有许多这样的情况:一方是家中财产的控制方,所以对于财产进行自由的处分,而另一方不知情,有时候财产主动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第三者;或者因为自己的恶习,将财产转卖,另一方不想通过离婚的方式来解决问题,有时候是客观上无法收集到可以准许离婚的证据,在起诉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或许,等到裁判结束,财产主动方早已将财产转移。所以针对这种情况,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做出的规定,但是能够适用这一条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
1
一方有损害夫妻共同利益的行为,具体指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而这些行为是达到了“严重损害”的程度,如果只是生活中小额的开支,或者转出,是不构成这一项的。
2
针对法定情形二,一般人只是理解成,男方父母亲生病时,一方可以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来给父母亲看病,但这一项是针对双方父母,即加入女方父母亲生病需要用钱,女方同样有权利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来支付。
3
不损害债权人利益,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即婚内分割的财产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不然会被认定是一种逃避债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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