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遇到朋友们咨询一个实际问题:
婚后父母出资为我买房买车,且房和车都登记在我一个人名下,这应该算是我的个人财产吧?
可能很多律师对这个问题的回答都是肯定的。
当我拿着这个问题在向同行们请教时,有人很诧异我对这样一个简单问题的无知,因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对这个问题已经表达得很很明白:“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而《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是这样说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把这两个条款衔接起来理解:婚后父母出资购置不动产“只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的名下”的行为是用行为表示,只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予,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审判实践中就会这样处理:如果父母出全资给给子女买房,又登记为是一方名下,不用争议是个人财产。
如果部分出资,产权也登记在一方子女的名下,怎么处理?
是不能当然推定也是归出资方子女所有的。通行的做法,如果认可父母与子女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那么该房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债务就是共同债务。如果不是债权债务关系,视为对自己一方子女的赠予,产权归属判给出资方子女所有,余款怎么处理,可能根据另一方出资情况和房产的增值对另一方补偿。
“婚后父母部分出资购房”情况其实没有统一的指导意见,各地各个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可能同案不同判。
让人疑惑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二十二条下半条的适用必要性。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二十二下半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这条规定说的是:婚后父母出资购置房产,视为对双方的赠予是原则,对个人的赠予是例外。
结合《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这个“二十二条”还有适用和存在的必要吗?
婚后什么情况下父母出资购置房产,才能认定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予?
婚后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对方子女名下的行为应该可以适用的。
婚后父母出资,只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的行为推定只是赠予自己一方子女的明确的意思表示,如果登记对方名下,如理解为只是对“对方子女的赠予,不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予”不合人情常理的。
实际生活中,只登记在对方子女的名下的情况是存在。因为父母只是出资人,实际操作可能是小俩口中的对方。操作方出于习惯,或者方便的需要,就登记在自己名下,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公平的做法,只能按22条的处理:视为对双方赠予。这样也符合《婚姻法》第十七条的精神:“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还有一种情况是一方父母出资,产权证写在双方子女的名下是不是就是绝对的表示作出对双方的赠予?
有人说,废话:写了双方的名字,就已经明确产权,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这根本就没有讨论的必要。但这里要说的是“有原则就有例外”,无论婚姻法十七条,还是其司法解释二十二条,都没有说登记在双方名下行为,就一定是对双方的赠予。都讲了例外情况:“有证据证明只是对自己一方子女的赠予是不视为共同财产”的例外。
婚后一方父母为自己的子女买房,写了双方的名字,出资方父母还会有证据反悔:这是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可能大家想像不出这是一份什么样的证据和事实。
碰到这样一个真实的案例:
老俩口是后组合的家庭,孩子是一方的子女。为解决孩子婚后住房的需要,老俩口出资买房。产权证上登记是小俩口共有。后小俩口不幸离了。此刻老俩口拿出买房当时与小俩口的协议书及老俩口出资证明,还贷证明,说明登记在双方名下,只是为了贷款方便,因老俩口已经退休,不能办贷款,实际产权不是是小俩口。协议是当时写的,有小俩口的签名,老俩口当庭说明情况。那么这种情况下,你能说产权证是你的,就是你的吗?
也有人认为这种情况还是应当是小俩口的产权,物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第二条对这个问题也作出了明确的答复和释明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本条规定说明不动产登记簿不能成为确认不动产物权归属唯一标准,而应根据客观真实事实,确认不动产归属。登记的公示效力在于保障对外的交易安全,因其公示而具有公信力,因此,在涉及第三人交易时,登记具有公信力,不以实际权利状态为准而以登记为准;在处理不涉及第三人的内部关系时,登记的公信力不发生作用,实事求是是基本原则。
所以权属登记上是你的,并不就是你的。
可以肯定回答:婚后父母出全资购房,登记出资方子女名下,这个房产是出资方子女的个人的财产,这不会有大错的。但是部分出资就不好说了。
作为出资方父母,保留相关证据,防患于未然,关键时刻才能维护自己终老一生的血汗钱。
但这里明确的,只是限于“不动产”。如果是车呢?车不是“不动产。”
很多名车,价值比不动产分量还要大,我们可不可以简单地类比推理:车是特殊动产,相当于房产,既然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的名下,就相当于《婚姻法》第十八条三:确定了归自己子女个人所有。
这样的理解,前后吻合,似乎符合整体解释法理。但是最高院并没有这样的指导意见,实际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法官对法条的理解不同,就会有不同的处理标准。通行的做法还是把车视为对夫妻二人的赠予,要作为共同财产来分割的。理由是生活中车夫妻双方共同使用,共同收益。应当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条及其司法解释22条。
所以对前来咨询的当事人我们还是不能肯定回答:婚后你父母买的车,登记在你的名下,就是你的个人财产。
实践中房产都不能以产权登记作为唯一的标准,更何况车辆?这就需要以父母的真实意思作为补充,可以通过出资方父母出一份赠予意愿书加以判定。
这里又带来一个问题:父母的真实意思要不要书面的?口头的可不可以?需要什么样的证据载体?时间有没有特殊的要求?是不是一定要在出资前就要拟好协议?
等到孩子们闹离婚时,父母出庭说,“这是对我的孩子的赠予,与你无关”可不可以?这种赠予意愿书要不要对方明知?这些法律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是不是“法无禁止即自由”呢?如果这些问题不解决,我们真不知哪些证据能充分明父母婚后出资购房购车,尤其是购车行为只是对自己一方子女的赠予。
所以是“你的,还是你们的”,不是一个轻松的话题。摆脱对这个总题的纠结,还是好好的找一个靠谱的律师吧。
【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配图来自网络】
作者:岚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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