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系原配,其丈夫对外隐瞒已婚事实与第三人交往,被发现后宋某起诉王某要求返还丈夫对其所有花费,证据有转账记录以及房屋装修单子,总共六十多万。起诉时,宋某和其丈夫一致对外,对王某横加指责,厉声要求王某返还所有财产,王某辩称没有对其花费,接受王某委托后,分析案件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发现王某对宋某丈夫已婚事实刚开始并不知情,知道以后便停止与其交往,是宋某丈夫多次对王某进行跟踪不放弃,对其进行名誉侮辱诽谤,纠缠了四五年等,已经对王某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侵害,因此为了维护其合法权利,经过对各个证据进行分析透彻,提交辩论意见,最终法院驳回宋某的返还财产请求,维护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0
关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问题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及其股东共同承担债务呢?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务,笔者认为分为以下几类情形:
2007年2月,测井公司与挚信公司签订《住宅项目联建合同》,约定:挚信公司根据测井公司的需求组织某住宅项目建设。联建面积38310平方米,均价为2460元/平方米。
因此认定杨某承担次要责任。这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事故认定责任划分方面是比较少见的,维护了当事人的权利。
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罚息,是与借款期限内利息相对的借款期限外产生的利息,即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的一定比例的逾期利息,通常是在借款期限内利息的基础上上浮50%确定。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复利,是与借款单利相对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