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系原配,其丈夫对外隐瞒已婚事实与第三人交往,被发现后宋某起诉王某要求返还丈夫对其所有花费,证据有转账记录以及房屋装修单子,总共六十多万。起诉时,宋某和其丈夫一致对外,对王某横加指责,厉声要求王某返还所有财产,王某辩称没有对其花费,接受王某委托后,分析案件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发现王某对宋某丈夫已婚事实刚开始并不知情,知道以后便停止与其交往,是宋某丈夫多次对王某进行跟踪不放弃,对其进行名誉侮辱诽谤,纠缠了四五年等,已经对王某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侵害,因此为了维护其合法权利,经过对各个证据进行分析透彻,提交辩论意见,最终法院驳回宋某的返还财产请求,维护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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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与李某系夫妻,高某为现役军人,李某在当地一家公司上班。二人于1999年结婚,2001年高某在执行任务时受伤
2007年2月,测井公司与挚信公司签订《住宅项目联建合同》,约定:挚信公司根据测井公司的需求组织某住宅项目建设。联建面积38310平方米,均价为2460元/平方米。
为便于分析,收入类型以居民纳税人的股息、红利收入与股权转让所得为主,税负限于流转税与所得税(含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
关于公司的发起人与其他股东是否对股东新增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
关于公司决议,《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