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以置换方式批准的征地批复是否合法?
一、案情简介
2006年某县启动工业园项目,该项目由县政府统一占用甲村土地1200余亩。在此次占地过程中,因甲村村民未见到征地批准文件,对征地的面积、位置、用途、补偿标准不知情。2011年3月24日便向县国土资源局查询得知甲村的土地被省政府以《关于某县200X年第X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置换的批复》批准征收。甲村村民认为省政府作出征地批复违法,遂提出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征地批复。
二、本案焦点
省政府作出的“置换批复”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是否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三、法理分析
《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而在本案中的征地批复既非针对为实施城市规划的分批次建设用地作出也非针对单独项目选址作出,因此,省人民政府以“置换”的形式而非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进而作出征地批复没有法律依据。
河北顺业律师事务所
齐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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