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识篇
恋爱男男女女的相处之始,总得有个因,或是媒人介绍,或是自由恋爱。有的相识数天便订亲登记,有的相识十数年才有个订亲的仪式,但不管时间的长短,订亲之时,虽各地的风俗不尽相同,但大抵都是男方给付女方一定数额的金钱和首饰,作为聘礼,使双方订下百年好合的婚约。
(二)相知篇
双方订亲后,有部分就开始了共同生活的经历,没同居的也有了更多的时间来相处,相互之间有了更多的沟通和交流的机会。此时,订亲初期你侬我侬,忒煞多情,然而,随着时间的推进,了解的增多,两个人之间渐渐出现了矛盾。于是,分手、散亲又提到双方的日程。
(三)分手篇
男女双方订亲后分手,并不仅仅是两个人以后不联系、不来往,其中分牵扯到的法律关系可分为以下几种(1)双方订亲后未同居未登记。这种情况下,不管是哪一方提出的解除婚约关系,收到彩礼的一方都应当返还彩礼,没有什么特殊情况。
(2)双方订亲后未登记但已经同居生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0条: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这种情况下,如有一方悔婚,接受彩礼的一方应当提供证据证明确已同居生活,这种在返还彩礼时,可以少返还。
(3)双方订亲后登记了但未同居生活。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这种情况接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但未同居生活的证据在实践中不要搜集。
(4)双方订亲后登记并共同生活。在这种情况下,是按照离婚来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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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279号令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转包是指工程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未获得发包方同意
案情 原告张某于2010年7月26日到被告某技术有限公司为方便职工工作生活所设的便利店工作,月薪600元;到2013年6月21日,便利店内设电子阅览室,张某调为电子阅览室管理员,月薪随即上调到1200元,工作期间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7月、2014年7月、2015年7月被告与原告分别签订三份便利店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便利店出租于原告经营。 但是,便利店内的电子阅览室继续由原告负责管理,电子阅览室的收入上缴被告,由被告向其支付月薪。直至2015年9月被告不再支付原告任何款项。 张某随即
导读:当事人签订委托投资、国债托管协议,符合资金借贷合同基本特征的,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为无效。 基本案情 2003年,科技公司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投资协议,约定前者将2亿元委托后者进行国债投资。随后双方签订国债托管协议,约定证券公司按国债面值总额的4.34%支付“债券托管使用费”;补充协议约定该“债券托管使用费”由证券公司预先支付。2004年,科技公司以其证券账户内国债被质押为由,诉请证券公司返还2亿元及赔偿相关损失。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案涉国债托管协议对双
导读:对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续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后期护理费属于特定实际生存原告的权益,不属于可继承的权利范围,本案应在将可以继承范围内的赔偿费用执行完毕后应终结执行。伤残赔偿金在陈某死亡后,转化为死亡赔偿金,可以由陈某继承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和解,或另案起诉。 简要案情 2012年12月23日,行人陈某相撞,事故责任认定陈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另经鉴定,陈某属植物状态为I级伤残,后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肇事方涂某应赔偿陈某医疗费
上诉人王某甲因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新泰市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5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