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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系列之二 订亲、散亲

发布时间:2017-09-12 09:59:46

阅读量:213

  (一)认识篇

  恋爱男男女女的相处之始,总得有个因,或是媒人介绍,或是自由恋爱。有的相识数天便订亲登记,有的相识十数年才有个订亲的仪式,但不管时间的长短,订亲之时,虽各地的风俗不尽相同,但大抵都是男方给付女方一定数额的金钱和首饰,作为聘礼,使双方订下百年好合的婚约。

  (二)相知篇

  双方订亲后,有部分就开始了共同生活的经历,没同居的也有了更多的时间来相处,相互之间有了更多的沟通和交流的机会。此时,订亲初期你侬我侬,忒煞多情,然而,随着时间的推进,了解的增多,两个人之间渐渐出现了矛盾。于是,分手、散亲又提到双方的日程。

  (三)分手篇

  男女双方订亲后分手,并不仅仅是两个人以后不联系、不来往,其中分牵扯到的法律关系可分为以下几种(1)双方订亲后未同居未登记。这种情况下,不管是哪一方提出的解除婚约关系,收到彩礼的一方都应当返还彩礼,没有什么特殊情况。

  (2)双方订亲后未登记但已经同居生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0条: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这种情况下,如有一方悔婚,接受彩礼的一方应当提供证据证明确已同居生活,这种在返还彩礼时,可以少返还。

  (3)双方订亲后登记了但未同居生活。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这种情况接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但未同居生活的证据在实践中不要搜集。

  (4)双方订亲后登记并共同生活。在这种情况下,是按照离婚来处理的。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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