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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系列之一工程转包后,工程造价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17-09-12 09:59:13

阅读量:447

  (一)何为工程的转包?

  国务院第279号令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转包是指工程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未获得发包方同意,以赢利为目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及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并不对所承包工程的技术、管理、质量和经济承担责任的行为。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为转包:

  (1)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未获得发包方同意转给他人承包的;

  (2)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给他人承包的;

  (3)承包方将主体结构工程转给他人承包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的,除特殊工程外(所称“特殊工程”,系指压力、容器、打桩、高级装修工程等工程)。

  (二)工程转包的违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三)转包工程后,实际施工人在主张自己的权利时,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来结算工程款。

  1、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有法律依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该规定确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而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形下,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折价补偿原则。

  2、从建设工程实际履行情况来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果采取鉴定结论的结算方式,会造成无效合同比有效合同的工程价款还高,这不仅超出了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预期,也会导致合同当事人反而因无效合同获得额外利益。因此,除非双方当事人另行协商一致达成新的结算合意,否则,均应当参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3、针对工程在实际施工中发生的设计变更等与图纸不一致的地方,可以进行鉴定,但管理费、税费及其他利润的收取,大多法院是不予认定的。

  (四)案例索引

  (2013)民提字第59号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济南市历下区城乡基础建设工程处与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十分公司、济南市历城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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