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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领伪造名校学历及履历拿高薪,被解雇后向公司索赔30万

发布时间:2017-09-11 09:23:05

阅读量:210

  2015年8月,周某入职上海一家从事模具生产的外企。因其入职简历中声称毕业于名校、曾在模具生产相关的其他两家知名企业有长达八年担任模具经理的工作经验,该模具公司外企答应给周某优厚的薪酬待遇:试用期三个月,转正后月薪3.4万元。

  然而在到公司工作的近半年时间里,周某的实际工作表现并不那么尽如人意。恰巧,公司人事部门正在核对人员基本信息,发现周某提交的学历学位证书上的编号竟然是虚假的,再与周某简历上所载的其曾经工作过的公司联系,发现简历上所载的相关工作经历的职位及工作时间亦为伪造。2016年1月,公司人事告知周某公司无条件正式解除和周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将周某辞退。

  经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周某于2017年4月起诉至法院,声称其2016年1月并未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目前是受公司指令一直处于待岗状态,并要求公司支付2016年1月之后的工资、奖金等合计3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用人单位的举证,可以证明用人单位已经于2016年1月明确告知周某无条件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该解除通知在到达周某时即发生法律效力。周某称系公司要求其待岗而非解除劳动关系,认为仍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说法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且周某也无法合理解释其说法。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严华)

  【人力资源法律小编点评】

  本案周某打官司为什么会败诉?我们来了解一下法律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并基于这种错误的认识而签订了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一方利用任何一种行为手段而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均违反了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是被法律所禁止的,因此当然允许利益受损者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本案中周某入职简历中声称毕业于名校、曾在模具生产相关的其他两家知名企业有长达八年担任模具经理的工作经验,后被证实均系虚假,周某行为显然属欺诈行为,让公司做出了错误的判断,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基于法律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完全没问题。

  案例点评 | 人力资源法律小编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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