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自愿”解除合同协议书,该不该签?
2009年,刘军(化名)开始到北京丰台区一家汽车4S店做汽车修理工,前些年,4S店的汽车销售不错,刘军的收入也稳步增长,但自从北京摇号政策出台之后,4S店的生意就开始走下坡路,刘军的收入也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2016年刚过完五一,4S店就下发通知,由于业务不景气,该店要被整体“打包甩卖”,并要求刘军等工人签订一份协议书。该协议书涉及三方主体,一方是刘军所在的这家4S店(甲方),另外一方是另外一家汽车销售公司(乙方),还有一方是刘军等工人(丙方)。
记者看到,协议书的大体内容是:“鉴于甲方当前极其艰难的经营环境,公司陷入巨亏多年,正常经营很难再维持下去。为了保证给员工一份稳定的就业岗位,甲乙双方自2016年5月1日起,甲方与乙方进行经营合作,全体职工在岗位、待遇不变的前提下,甲方、乙方及丙方签订三方协议书,并约定丙方自愿解除与甲方签署的劳动合同,自2016年5月5日起,双方所有的劳动关系随即解除;乙方与丙方自2016年5月5日起,重新确立劳动关系。”
刘军等工友们面对这份协议书,不知道到底该不该签,于是决定找律师咨询。
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张志友看了协议后,建议刘军等工友向公司提出修改部分内容,但4S店方面拒绝修改。张律师表示,签的话存在认定劳动者主动离职的风险,但不签的话没有劳动关系解除的证据,在4S店不同意变更内容的情况下,还是签字为好。
申请仲裁被认定系主动离职
2016年6月,刘军等人向北京丰台区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在仲裁庭审中,4S店方面律师提出,根据协议书“丙方自愿解除与甲方签署的劳动合同”的内容,可以看出是劳动者本人提出离职,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张律师则提出,“丙方自愿解除与甲方签署的劳动合同”这句话并不能理解为是劳动者自己提出离职,只能理解为劳动关系的终止或者解除未受到胁迫。
关于双倍工资问题,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显示,刘军在内的工人的劳动合同终止期限都未届满,但张律师通过详细核对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发现,劳动合同期限被明显修改,实际终止期限为2015年7月30日,也就是说自2015年7月30日到期后并未续签,因此4S店应支付2015年7月30日至2016年5月5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2016年10月,仲裁委作出判决,认为是刘军主动离职,驳回了他的仲裁请求。
诉至法院,获赔13万余元
刘军等10名工友对裁决不服,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刘军的主张,判决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3011元。并认定合同到期后公司未续签劳动合同,判决4S店支付刘军双倍工资差额78197元。4S店方面没有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效益不好,可以经济性裁员辞退部分员工或者申请破产,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然而在现实中,一些企业为逃避经济补偿,有的以员工严重违纪为由辞退员工,有的像本案这样让员工签自愿离职合同,甚至还有的干脆将企业注销,这值得劳动者和劳动行政部门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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