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2月28日,王某进人A公司工作,担任A公司在上海某整车厂客户处的现场服务人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合同期限至2018年2月28日。2016年3月,A公司和该整车厂不再合作。2016年4月2日,公司与王某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公司提供了仓库仓管员岗位给王某,王某不愿接受。2016年4月7日,公司与王某再次协商,公司提供了在外地一整车厂客户处的现场服务岗位。王某不同意并要求公司仍保持原工作地点原岗位不变,或者给其安排研发岗位。双方再次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协商一致。2016年4月9日,公司听取工会意见后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同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王某不服,认为其在公司兢兢业业工作了6年时间,由于公司的原因导致其没有工作可做,不属于客观因素。而是公司的主观业务调整所导致,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是违法的,故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王某向公司所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因公司自身的业务原因导致员工原岗位消失,是否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案例分析】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对于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观点不一。从庭审所查明的事实来看,王某原岗位因公司间的不合作而消失,在此过程中公司不存在恶意行为,故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同时,公司也与王某就劳动合同变更进行了协商,在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前也听取了工会的意见。故对王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来源:河南工人日报
0
一是出卖人的原因,例如出卖人没有缴清土地出让金等有关费用、在施工中擅自改变规划无法通过验收、办证工作拖延推托等。 二是买受人的原因,例如买受人自己经过催促也不同意办证或拖延移交需要自己提供的办证资料等。 三是合同外第三人的原因,例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测绘造成逾期、出卖人在约定期限内递交了办证资料而登记机关造成逾期等。 四是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逾期。
其实,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地方政府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但如果拆迁安置房取得房权,并且没有规定限制对外出售,或者限制转让的期限已满,这样的拆迁安置房和一般的商品住宅没什么区别,这样的安置房可以买卖。
作为一个婚姻家事律师,我接待的几乎都是打算离婚或者被起诉要求离婚的当事人,就是所谓的原告方和被告方。这里面男士也有,女士也有,总体上感觉女士更多,而且作为原告的女方更多。
柳先生瞒着妻子林女士将数十万元钱款赠与梅女士,林女士发觉后将柳先生和梅女士告到法院,要求撤销两人之间的赠与行为,梅女士返还林女士相关钱款并偿付相应利息。长宁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后作出一审判决,确认柳先生的赠与行为无效,梅女士应返还林女士59.44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1、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就事故赔偿已经协商成功的,可以向交警说明情况,要求撤案。 但如果存在违法行为需要处罚的,交警仍应予以处罚。 2、如果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原,则不可以撤案。 公安局怎么才可以撤案 公安局是否撤销案件,要看实际情况,比如在刑事立案后,符合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