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先生瞒着妻子林女士将数十万元钱款赠与梅女士,林女士发觉后将柳先生和梅女士告到法院,要求撤销两人之间的赠与行为,梅女士返还林女士相关钱款并偿付相应利息。长宁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后作出一审判决,确认柳先生的赠与行为无效,梅女士应返还林女士59.44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案情回放】
2016年7月,林女士向长宁区法院起诉称,多年来,丈夫柳先生瞒着她以转账及现金方式向梅女士赠与钱款。林女士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无权将夫妻共有财产擅自赠与他人,而且丈夫与梅女士存在婚外情人关系,相关赠与行为有违公序良俗。林女士请求法院判令相关赠与行为无效,梅女士返还所赠钱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长宁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庭上,梅女士否认与柳先生存在婚外情人关系,表示确实收到柳先生转账支付的款项,但这是两人合作经营茶叶生意的,现在生意亏损,愿意返还这部分钱款。梅女士同时否认收到现金以及汇入案外人帐户的钱款。她认为,即便柳先生擅自处分了部分夫妻共有的钱款,对于金额较小的赠与,林女士也无权请求撤销。因此,不同意林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庭审理查明,2015年7月和8月,柳先生分别以现金方式交付给梅女士30万元和13.8万元。在交付30万元现金当日,两人曾有对话(柳先生与梅女士的谈话录音,下同)——柳先生说:“你看有多重!你拎拎看,三十万……我一分钱没动过。”梅女士:“我感动死了,真的。”此外,2013年7月至2015年12月期间,柳先生还陆续以银行及“支付宝”转账方式,向梅女士支付15.64万元。法庭还查明,2016年1月,柳先生曾以向妻子“交差”为由,要求梅女士出具借据被梅女士拒绝。
【以案说法】
2016年10月,长宁区法院对本案作出上述判决。法庭认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涉案59.44万元虽然由柳先生经手赠与,但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应当认为这笔款项是林女士与柳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林女士不知情而且没有同意的情况下,柳先生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属于无权处分,现在林女士要求撤销赠与,是明确表示对该赠与行为不予认可。柳先生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并赠与钱款,梅女士据此取得财产,明显有违社会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不应受到法律的肯定评价。因此。双方之间的赠与行为依法应确认无效,梅女士应返这笔还钱款及相应利息。
(文中均为化名)
(作者单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本文首发于LawBang网,原文地址:http://www.lawbang.com/index.php/newsstore-show-index-id-3911.shtml,转载须注明出处,侵权必究。
0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对于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观点不一。从庭审所查明的事实来看,王某原岗位因公司间的不合作而消失,在此过程中公司不存在恶意行为,故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同时,公司也与王某就劳动合同变更进行了协商,在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前也听取了工会的意见。故对王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一是出卖人的原因,例如出卖人没有缴清土地出让金等有关费用、在施工中擅自改变规划无法通过验收、办证工作拖延推托等。 二是买受人的原因,例如买受人自己经过催促也不同意办证或拖延移交需要自己提供的办证资料等。 三是合同外第三人的原因,例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测绘造成逾期、出卖人在约定期限内递交了办证资料而登记机关造成逾期等。 四是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逾期。
虽然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总有一些单位违法法律的规定不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遇到这样的情况,劳动者们该怎么维权呢?
作为一个婚姻家事律师,我接待的几乎都是打算离婚或者被起诉要求离婚的当事人,就是所谓的原告方和被告方。这里面男士也有,女士也有,总体上感觉女士更多,而且作为原告的女方更多。
1、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就事故赔偿已经协商成功的,可以向交警说明情况,要求撤案。 但如果存在违法行为需要处罚的,交警仍应予以处罚。 2、如果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原,则不可以撤案。 公安局怎么才可以撤案 公安局是否撤销案件,要看实际情况,比如在刑事立案后,符合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