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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带你解读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7-08-28 16:48:09

阅读量:318

  案例一 益阳某运输公司分公司与周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基本案情

  周某系益阳某运输公司分公司员工,从事大客车驾驶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益阳某运输公司分公司也未为周某购买工伤保险。2015年5月13日,周某驾驶电动车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腰部受伤,当日被送往益阳南方骨伤医院治疗,用去医疗费5012.58元。住院期间,周某由其家属护理。

  2015年8月3日,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周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2015年11月19日,益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周某的伤残等级为八级的鉴定结论,益阳某运输公司分公司不服,再次向湖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该委作出了同样结论的鉴定。

  后周某向益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与益阳某运输公司分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益阳某运输公司分公司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经济补偿金以及加班工资共计202260元,益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益劳人仲字(2016)15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由益阳某运输公司分公司支付周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和经济补偿金。益阳某运输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审理情况

  益阳中院经审理认为,周某的伤情已被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湖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由于益阳某运输公司分公司未为周某购买工伤保险,周某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全部由益阳某运输公司分公司负担。

  益阳某运输公司分公司应支付周某停工留薪期待遇、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交通费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100303.5元;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1月13日解除,益阳某运输公司分公司支付周某经济补偿金17439.5元。

  典型意义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若用人单位违法不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劳动者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劳动者应享有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负担。

  案例二 郭某与湖南益阳某食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解除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2年4月16日,郭某入职湖南益阳某食品有限公司工作。当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3年。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郭某的月平均工资为3593元。郭某供职期间,湖南益阳某食品有限公司未统筹安排郭某带薪休年假。

  某日,郭某下晚班时在厂区垃圾桶里捡了一个铁丝架,经过厂区门口时,被保安发现,后经公司保安人员劝说,将铁丝架留下放在保安室。湖南益阳某食品有限公司以郭某有偷盗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郭某的劳动合同,并于8月19日以邮寄方式向郭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郭某在湖南益阳某食品有限公司工作至2014年8月19日止,其工资发放至2014年8月。

  2014年8月25日,郭某就赔偿金等事由向益阳市资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裁决湖南益阳某食品有限公司应支付郭某年休假工资2096元、一次性生活补助金1520元和经济赔偿金19000元。湖南益阳某食品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审理情况

  资阳区法院和益阳中院经审理认为:郭某在湖南益阳某食品有限公司处拿取铁丝架的行为是否属于盗窃行为,应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认定。当湖南益阳某食品有限公司保安人员发现郭某拿取铁丝架后,郭某及时进行了改正,且郭某在此之前亦无违纪行为,也未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郭某的行为不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湖南益阳某食品有限公司在未对郭某进行批评教育的前提下,就直接认定郭某有偷盗行为,并立即解除与郭某的劳动关系,明显不当,且湖南益阳某食品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未听取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亦未履行法定程序,故湖南益阳某食品有限公司以郭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郭某支付经济赔偿金、带薪年休假工资和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合计21137元。

  典型意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并听取工会意见。

  用人单位在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行使解除权之前,应当足够审慎并固定充足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符合规章制度中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即达到“严重”的程度),并须经过相应合法的操作程序,否则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费用。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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