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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旷日持久的房屋争夺战

发布时间:2017-07-07 09:35:24

阅读量:229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打了三年的官司终于有了结果!房子终于要回来了!压在我心头十年的石头终于掀掉了!谢谢你,鲁律师。”拿着我递给他的二审判决书,头发花白的老覃激动地念叨着。

  随着此份二审判决书的送达生效,一场旷日持久的房屋争夺战终告结束。

  十年前的2003年,老覃的儿子小覃因为一场意外,惹上了一身债务,急需一笔钱财赔偿债主。在借告无门后,走投无路的老覃为了从银行获得贷款,解救儿子于困境之中,答应儿子的请求,将自己花了数十年积蓄购买的,全家唯一居住的一套老式房子以买卖的形式转让给小覃的朋友,某房屋中介老板付某的老婆汪某,从而获得了十几万元的贷款,解决儿子的燃眉之急。老覃文化不高,儿子又急于用钱,当初签订房屋买合同的手续全部都是付某一手操作,老覃作为房屋产权人,仅仅履行了一下签字手续。2004年10月,房屋买卖手续办理完成,合同上写明房屋价款是24万元,但是扣除中介的好处费,老覃最后实际只拿到11万元。双方当时口头约定,房子继续由老覃一家居住,等小覃挣够了钱还清了银行,就把房子“买”回来,但是就此并未签订书面协议,这为后来的纠纷埋下了祸根。

  房屋过户,拿到贷款后,小覃继续还贷了几个月,老覃一家也继续居住在此屋内,一切相安无事。期间,汪某因为生意周转需要,曾以此房为抵押物向别人借贷17万元债务,但是不久还清了债务,消除了抵押,这些事情老覃一家懵然不知,到了诉讼阶段才知道自己居住的房屋曾经发生过这样的事情。

  时间慢慢过去,到了2010年10月,五六年过去了,上海的房价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高额利润的刺激下,老覃的房事也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就在这年10月底,汪某以房屋所有人的名义再次将房屋转让第三方,而这第三方不是别人,恰恰是其丈夫的姐姐付某。从后来诉讼过程中付某提供的证据来看,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价款是45万元,至于付款方式和凭证,汪某在法庭上称系通过现金支付方式,分三次支付,而对于时间,地点及在场人都无法记清,此后又称是不是三次也记不清了,说是写了一张45万元的收条。

  这一切,老覃一家仍是毫无察觉,因为汪某和付某压根就没告诉他们。

  生活一切照旧,老覃一家在自己的老屋内幸福地生活着,直到2010年年底,他们的幸福生活被一场飞来的诉讼嘎然打破。2010年12月份,付某以房屋所有权人的名义向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老覃一家搬离这套房屋,案件审理期间,法院追加汪某作为第三人,半年后,法院以两份合同存在瑕疵,付某某并非房屋的真正所有人为由作出判决,驳回其诉请,付某不服,上诉到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8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和二审的判决造成一个不确定的局面,即名义上的产权人不具有产权,居住在房屋内的居住人也不具有产权,产权到底归谁,无法确定。但是汪某坚持认为自己是产权证上合法的产权人,自己理所当然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于是多次到老覃家要求他们搬走。老覃一家当然也不甘示弱,认为一是这套房屋当初就不是真实的买卖,二是汪某隐瞒自己将房屋卖给她的亲戚付某也是虚假的买卖,双方互不相让,争执不下。2012年10月底,恼羞成怒的汪某,付某,冲到老覃家,将门窗全部砸烂,并更换了门锁,霸占了房屋,老覃一家被迫搬离。虽然报了110,但是警察也无能为力,因为产权证上所有权人确是付某。望着居住了十几年的门窗破碎的老屋,悲愤难抑,老覃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熟人的介绍下,老覃找到了我。我看了所有的案件材料后,告诉老覃,他急需打一场新的官司,要求确认房屋的真正所有人,要求付某归还房屋。2012年11月初,老覃委托我一纸诉状将付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系争房屋上两份合同无效,确认系争房屋所有人为老覃,要求判决付某搬离系争房屋,要求判决付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先后开庭三次,双方就合同的效力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汪某及其代理人认为,二份合同合法有效,因为二份合同都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而且付款行为真实存在。我方认为合同确定无效,首先是两份合同缺乏真实的意思表示,第一份合同是为了获得银行贷款而签订,第二份合同是汪某为了转移资产而与亲戚签订的虚假合同,两份合同都经前次诉讼一审和二审审查,存在瑕疵,结合其他情况,应当确定无效。二是两份合同中的付款行为也存在瑕疵。第一份合同中确定房价为24万元,但原告最终只拿到11万元,还有13万元从未支付,第二份合同约定房价45万元,买卖双方系具有利害关系的亲戚,其对45万元的付款,被告并未拿出令人信服的付款凭证,汪某一会说三次付款,一会说一次付款,而且对付款日期,地点及在场人均记不清楚,前后两次开庭陈述矛盾,语焉不详,无法令人相信。其三,直到付某、汪某采取暴力手段赶出老覃一家之前,系争房屋一直没有交付,扔由老覃一家居住,如果是真实的买卖关系,此种情形显然不符合常情,买家买房无非为了自住或者出租,但将购买的房屋一直让卖家居住,且从未有过租赁和收取租金的约定,尤为不可信,足见付某和汪某均心知肚明,此房的真正所有人仍是老覃。为了强化我方的证据力度,我方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测谎,法院予以准许。2013年3月,松江区人民法院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心理测试室对涉案当事人老覃,付某,汪某进行了测试,经过科学的设计和测试,测试结果不出我方所料,测谎结论确认,老覃谈话可信度较高,付某、汪某谈话可信度较低。2013年5月,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我方诉请。汪某和付某自然不服,上诉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庭双方又经过一番唇枪舌剑,最终二审法院于同年7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收到二审判决书后,我通知老覃来取,于是便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一场跨时三年的房屋争夺战终告一段落。掩卷深思,本案值得思考的地方很多。一是在法治社会中,作为权利人,须依法谨慎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诚信经济,每个公民都要依法、诚信行事,否则,如果因为自身行为的瑕疵而让自己的权利处于危险状态,则责任自负。本案中老覃的行为自身也是存在瑕疵的,如果当时老覃不通过这种方式获得借款,或者和付某就通过房屋买卖获得贷款的真实目的进行书面约定,也就不存在后面的一系列纠纷了。二是房屋中介机构作为服务机构,应当具备诚信的品质,见财起意,见利忘义,迟早是会为自己的行为买单的。本案中的中介付某利欲熏心,得陇望蜀,最后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第三,作为现代公民,应增强维权意识,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遇非法侵害时,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四,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已将测谎作为一种重要的参考手段,作为现代高科技手段,科学而公正的测谎不但能还原事情的本来面目,也能让宵小之徒无处遁形。诉讼当事人遇到举证困境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测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文中的名姓皆为化名)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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