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申请书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贵局立案侦查的克其曲者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现已对犯罪嫌疑人克其曲者采取强制措施。受克其曲者的委托,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克其曲者涉嫌贩卖毒品罪一审案件的辩护律师。现依法向贵局申请,请求对犯罪嫌疑人克其曲者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给予克其曲者取保候审。具体理由如下:
一、克其曲者涉嫌贩卖毒品犯罪,系非暴力犯罪,且本案系个人犯,不是共同犯罪,无共同犯罪人,社会危险性小。
二、克其曲者没有犯罪前科,即使涉嫌本案犯罪,也是初犯、偶犯;克其曲者在得知自己可能涉嫌犯罪,能主动和公安机关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陈述案情。对克其曲者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发生社会危害性。
三、在辩护人会见克其曲者时,克其曲者陈述其患有矽肺病(三期)、肺结核、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克其曲者家属也提供相病历材料证明。克其曲者身体状况非常差,不宜长期在看守所羁押。
四、克其曲者育有三个小孩,现在由克其曲者七十岁的父母照料,家境极度贫困。
五、克其曲者亲属自愿筹集相应钱款,交付到办案机关,为克其曲者提供财产担保。克其曲者亲属承诺并保证克其曲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除经有权批准机关批准外,不离开公安机关指定的居住地点;保证随传唤随到案,配合并支持办案机关刑事侦查的一切活动;克其曲者取保候审后,保证不进行任何干扰司法活动的行为,包括不实施任何形式的串供、伪造证据、毁灭证据的行为,不干扰证人作证;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和办案机关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贵局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一切刑事诉讼行为,直至本案刑事诉讼活动结束。
为此,申请人特提出如上申请,请准予为荷。
致礼
申请人: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
王非律师
2017年 月 日
附:1、克其曲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2、医院检验报告;
3、克其曲者户籍地政府证明。
(以上材料系克其曲者家属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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