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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非律师承办判处缓刑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7-08-25 09:40:01

阅读量:220

  王非律师承办判处缓刑典型案例

  近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曾急剧上升趋势。《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依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可以适用社区矫正制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王非律师承办未成年人张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对被告人张某实施缓刑。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张某及其家人的委托,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张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人,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恳请法院予以采信。

  一、被告人张某犯罪时未满16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的出生时间是1996年4月20日,犯罪时间是2012年2月28日,犯罪时未满16周岁。依据我国刑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二、张某在本案中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1、本案张某的定罪量刑应当以被告人当庭陈述作为定案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二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都明确规定:讯问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在本案案卷中,所有张某的讯问笔录均没有张某监护人或者其家人的签字。通过张某的当庭陈述,我们也知道,本案被告人张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没有监护人到场。所以,在本案中,讯问笔录中关于张某犯罪事实部分不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应当以被告人张某的当庭陈述作为定案依据。

  2、本案中,张某只起到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被告人张某庭审中,已经向法庭陈述:是李费志打电话给他,叫他帮忙打架。这和同案犯童建伟的陈述是可以印证的:“李费志让我(童建伟)去凯歌网吧找他、、、、、、李费志等人还是不停的在找人打架、、、、、、”(二卷82页)张某是案发当天下午4点接到李费志的电话,让他帮忙打架,并且他们也说“能不出手就可以不出手,因为不是自己的事”。应该说,张某在本案中和其他没有被起诉的数十个学生一样,都是跟在别人后面起哄的。

  在整个案件发生的过程中,张某没有使用木棍殴打受害人,没有实施导致受害人张建受重伤的行为。张某在整个案件中只起到次要、辅助的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三、被告人张某及其家属已经赔偿受害人,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张某的父亲在2011年被诊断出重度中风,曾多次住院治疗,至今还没有完全恢复,家境非常困难。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张某家人还是千方百计筹措款项,积极赔付受害人,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受害人家属也出具书面意见请求司法机关对张某从轻处理。

  四、被告人张某有其他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张某案发前是肥东凯越中学读初中三年级学生,仍处在义务教育阶段。我们提交证据表明:张某在学校期间表现良好,曾获得2009-2010年度“三好学生”,2010-2011年度“突出表现奖”。张某无犯罪前科和不良记录,是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够积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查明案情,悔罪表现好。

  五、被告人张某应当实施缓刑

  《最高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对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初次犯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具备监护帮教条件之一的,应当宣告缓刑。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是从犯,初犯、偶犯;张某家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并取得受害人谅解;张某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查明案情,悔罪表现好。张某的监护人和家人遵纪守法,在合肥市有固定住所和固定工作,张某完全可以得到有效监护和帮教。

  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出版的《量刑规范化实务指南》中规定的量刑标准,本案中对被告人张某,应当实施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

  十七岁的年纪,正是花样年华。我们试想,如果不是这一次将人打成重伤,张某可能还在学校读书,可能还和其他孩子们一样享受自己的美好人生。

  在这次致人伤害案件中,打人这一方共有三四十名学生,而且还是殴打了一名毫不相干的陌生人。这些打人的人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犯罪,更不知道可能会有牢狱之灾。在辩护人会见张某时,张某对自己的少不更事也非常后悔,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张某在庭审时也向法庭陈述,希望法庭能给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们也希望法庭能够充分考虑本案案情,对被告人张某宣告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

  辩护人:安徽金亚太律师是事务所律师

  王非

  2012年8月21日

  王非律师,合肥市知名律师,高级合伙人,其所在的安徽金亚太律师执业机构是安徽省规模最大的律师执业机构之一,在合肥市濉溪路财富广场和北城世纪城祥徽苑有两处五A级写字楼办公场地,办公面积共计有2000平方米。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是全国领先、安徽首家专业从事刑事辩护的刑事专业律师事务所,在刑事辩护方面有非常大的优势。

  王非律师成功办理多起案件。如2015年合肥市公安局侦破的跨省贩毒案件(公安部目标案件、涉案海洛因5.4公斤),阜阳亿源公司集资诈骗案(涉案金额10亿元,一审判处集资诈骗罪,二审改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滁州华威集团汪某贪污受贿、职务侵占、挪用公款案(涉案金额2000万元)、阜阳张某案涉25公斤贩毒案件(一审阜阳中院判处死刑,二审安徽省高院撤销一审判决),合肥市杏花公园管理处与安徽天徽集团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标的2000万元),合肥智帝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与合肥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合同纠纷、元太置业有限公司股权纠纷(合肥市巴黎春天项目)、安徽教育出版社与安徽名宴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房屋使用权纠纷、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与合肥墨荷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肥经济职业技术学院信贷纠纷案件等。

  王非律师为安徽省银监局、中国银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安徽教育出版社、合肥市杏花公园管理处、元太(合肥)置业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王非律师创办合肥律师180网站。合肥律师180网法律服务网站是安徽省规模最大、专业最齐全、内容最丰富的的综合性法律服务网站,旗下有刑事辩护、房产建筑、建筑工程、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法务等数十个专业法律服务网站,旨在为社会公众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为律师交流、法律咨询、普及法律知识、宣传法治理念提供平台。

  安徽金亚太律师执业机构曾办理众多有巨大影响的案件,如原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贪污受贿案、合肥美少女周岩毁容案、合肥徽州大道协警被撞案,、合肥教师新村杀人碎尸案、阜阳亿元公司集资诈骗案等。安徽金亚太律师集团为安徽省银监局、安徽教育出版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安徽乐客来置业有限公司、元太置业有限公司、华泰集团合肥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肥天鹅制冷科技有限公司、名流置业(合肥)有限公司、安徽采蝶轩蛋糕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志邦厨饰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等众多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安徽金亚太律师执业机构是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科技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安徽大学等重点高校的本科和硕博研究生定点培养和实习基地。律所律师承办了安徽省副省长等高官贪污受贿职务犯罪案件、超过十亿元的诈骗、集资犯罪案件、贩毒数十公斤的贩卖毒品案件、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死刑案件及其他重大刑事犯罪案件。

  王非律师在多年执业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刑事案件办案经验。王非律师熟悉刑事案件办案流程,对刑事法律素有研究,对刑事诉讼和刑事辩护有独到的认识和见解。王非律师在刑事辩护方面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有死刑辩护、无罪辩护、取保候审、罪轻辩护、缓刑辩护的实力和案例。

  本着“用心做人、专心做事”的理念,王非律师用专业的刑事法律知识,竭诚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刑事法律服务,不仅赢得了当事人的认可和赞许,也为社会公平正义贡献力量。

  王非律师创办安徽刑事律师网,其宗旨是“弘扬法律精神,追求公平正义”。 旨在宣传刑事法律知识,培养优秀刑事法律人才,向社会各界推介优秀刑事律师,联络法律教授和法律专家、权威人士、新闻媒体,搭建一个专业的刑事司法互动平台,向当事人提供优质的律师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社会公平正义贡献力量。

  王非律师联系电话:13856968158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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