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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索取赌资,系抢劫犯罪?抑或绑架罪?

发布时间:2017-08-24 15:24:35

阅读量:253

  时间定格在2014年11月18日下午15时,庄严的刑事审判庭宣告判决: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本案自2014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后,陆续又开庭两次,围绕被告人的犯罪性质及罪名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的辩论,发表了详尽的意见,今天终于尘埃落定。

  对于此判决,被告人及其家属感谢法庭的公正,感谢辩护律师王学志的不懈努力与激情辩护。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3年11月某日,在一赌场内输钱后怀疑被害人胡某有诈赌行为,遂伙同他人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要求胡某承认诈赌行为并赔偿王某某10万元;在剥夺胡某人身自由期间,王某某等人还对其进行殴打、威胁。胡某在当晚22时许,趁人不备逃走。

  案发后,王某即被以涉嫌抢劫罪依法刑事拘留

  对于此类案件,可能触犯的罪名就有抢劫罪、绑架罪及非法拘禁罪。为此学志律师事务所提出:对于以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方式索取赌债的行为,并非能够一概以非法拘禁罪论处。此类案件的定性须对其产生的客观原因及先行条件着手,还须审查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目的。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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