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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成功代理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案件

发布时间:2017-08-24 15:21:38

阅读量:269

  法院在日常的司法执行工作中,如果将归属于自己的财物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后,权利人该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何正确启动程序来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呢?浙江学志律师事务所近期就成功承办了这样一起执行异议案件。

  2015年3月份的某天,刘某父子两人慕名来到浙江学志律师事务所咨询,称自己的机器设备等财产被法院查封了,但自己并没有欠人家钱。经学志所律师仔细了解后得知,安吉某公司欠刘某父子款项80余万元且无力偿还。经双方协商,该公司就将其拥有的锅炉、叉车等设备折价抵给刘某父子。因机械庞大难以搬运,刘某父子将这些机器反租给这家公司,签订了《生产设备租赁合同》。过后不久,该公司因债务纠纷被法院查封了其全部财产,也就包括了上述抵债给刘某父子的这些机械设备。

  面对厂房门口法院的封条,刘某父子显得束手无策。经分析,学志所律师认为:法院查封安吉某公司名下财产时,误将刘某父子的财产也一并予以查封,其结果显然侵害了刘某父子的合法权益,应当立即启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异议程序来依法维权。学志所代理了这起案件后,及时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交了《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经安吉县人民法院的审查并听取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后,终于在近日下达了《执行裁定书》,裁定书认定本案中以物抵债的事实合法真实,该公司以承租人的身份对上述机械设备进行占有使用,故刘某父子为机械设备的权利人,其权利足以排除本院的强制执行。综上,刘某父子所提异议理由成立,裁定中止对上述机械设备的执行。

  法条速递:《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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