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违约金作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其以赔偿守约方的损失为主要功能,当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因此所遭受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减少。简要案情2016年1月,朱女士与王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朱女士将一套房屋出售给王先生,成交价为185万元;2016年7月15日办理交房手续;交房当日,王先生向朱女士支付最后2万元房款;房屋内的数字机顶盒一台、空调二台、燃气灶一台、抽油烟机一台、热水器一台、防盗门一扇在房屋交割时卖方须向买方交付,相关价款已包含在房屋总价款中。合同签订后,王先生支付了房款共计183万元,朱女士协助王先生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后朱女士家老人私自拆除了屋内空调二台、燃气灶一台、抽油烟机一台、热水器一台,致2016年7月15日交房日,朱女士、王先生及中介方未能顺利进行交接,后经多次协商未果。
朱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支付剩余房款2万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屋总价款10%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8.5万元。
王先生随即提出反诉:要求朱女士支付王先生逾期交房违约金18.5万元,赔偿电器设备损失20 811元、赔偿王先生因延期交房造成的租金损失15 370元、赔偿律师费1.8万元。
【本案焦点】
双方均认为对方违约,违约责任该如何认定。
法院观点合同中约定所售房屋内相关物品在房屋交割时卖方应当交付给买方,朱女士单方拆除五件物品,导致房屋在交接时不符合合同约定,其行为构成违约。对于朱女士的诉讼请求,因除两台空调和一台热水器双方同意在本案中折价处理外,房屋已经交接完毕,故朱女士要求王先生支付剩余房款2万元,符合合同约定。关于朱女士以王先生拒绝收房为由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因王先生拒绝收房是因朱女士拆除房屋物品所致,对其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王先生的诉讼请求,因朱女士拆除房屋物品构成违约,对此,朱女士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且违约金作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其以赔偿非违约方的损失为主要功能,当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法院予以减少。现王先生主张的电器设备损失具体为空调两台和热水器一台,因双方对房屋内原两台壁挂式空调和热水器的型号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双方均要求法院对上述电器予以酌价处理,故法院根据市场一般型号价格及折旧等因素,对价格予以酌定。关于房租损失,一方面王先生未证明其实际支出了租金费用,另一方面王先生为防止损失扩大,应当在交接房屋时搁置争议,先行接收房屋,对于损失双方再行协商或者进行诉讼。现其主张的该项损失属于其未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律师费,因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结合王先生的实际损失、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违约金数额也依法予以酌定。
来源:海淀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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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主旨违约金条款是合同主体契约自由的体现,除具有对违约行为的惩罚性和对守约方的补偿性功能之外,还应体现预先确定性和效率原则。约定违约金降低了发生纠纷时合同主体的举证成本,使合同主体在订立合同时即明确违约后果,从而做到慎重订约、适当履约,人民法院对约定违约金进行调整应依法、审慎、适当。 案例索引《西宁凯达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陈险峰股权转让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终20号】 争议焦点人民法院对约定违约金进行调整应掌握的原则以及如何进行调整? 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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