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驾驶小轿车因操作不慎小车右前轮撞到路边的石头后破裂,致使车辆失控撞上在路右边行走的原告龚某,造成原告龚某伤残的交通事故。2017年11月7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原告龚某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60万元由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额度内承担10.5万元,余款49.5万元由被告胡某、胡某某赔偿给原告。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6日,被告胡某驾驶被告胡某某所有的小轿车行驶中因操作不慎小车右前轮撞到路边的石头后破裂,致使车辆失控撞上在路边行走的原告龚某,造成原告龚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胡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龚某不负事故责任。被告胡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已在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胡某违反交通法规驾驶车辆不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依法应予赔偿原告损失,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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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主旨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已支付医疗费的社保机构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可直接行使追偿权。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实业公司职员刘某驾驶机动车撞伤张某致10级伤残。张某索赔项目包含医疗费8.4万元,其中张某自费4000元,其余8万元由社保机构支付。保险公司主张其只应承担4000元。 裁判规则 法院认为:因交通事故侵权行为导致人身损害,涉及受害人、侵权人与社保部门。受害人因侵权行为主张赔偿医疗费,以及基于与社保部门存续医疗保险关系而报销医疗费,分属侵权法和社会保险法调整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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