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交通事故,大家知道的一般都是发生在道路上因为种种原因车辆之间或者车辆与行人之间发生碰撞导致的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后依法承担责任及赔偿事宜,但是,今天小编和大家说说,如果在施工场所内由于车辆操作不慎导致误伤他人,又该如何看待?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21日,被告马x所有的新A87xx号起重机吊装钢筋时将原告陈xx碰伤。当日,原告以“今晨2时许,工作中被高处坠落的钢管砸伤胸部及髋部”为主遂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相关检查提示:腹部脏器及膀胱等泌尿彩超未见明显异常,X线未见腰椎明显异常,CT提示:盆骨多发骨折-左侧髂骨、左侧耻骨上下支、左侧髋臼、左侧骶骨岬,右侧第7肋骨、左侧6、7、8、右第6肋骨处压痛阳性,胸廓挤压试验阳性......患者入院后,于2015年8月28日行1、左侧耻骨上支切开复位锁定板内固定术;2、左侧髂骨切开复位锁定板内固定术;并在2015年8月31日行双下肢静脉造影+选择性下腔静脉造影+静脉滤器置入术。出院诊断:骨盆多发骨折(左侧髂骨、左侧耻骨上下支、左侧髋臼、左侧骶骨岬)、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右6、左7、8、9),全身多处皮擦伤,左侧深静脉血栓、下腔滤器植入术后。
法院调查
2015年12月7日,原告陈xx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xx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于2015年12月21日出具新司鉴所xx法临鉴字【2015】第204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2015年8月21日被鉴定人陈xx因重物砸伤致全身多处损伤;伤后经住院手术治疗及恢复;被鉴定人右侧第6、左侧6、7、8、9肋骨骨折为X级(十级)伤残;盆骨多发骨折后遗留骨盆畸形愈合为X级(十级)伤残。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不取出内固定物。
另查明,车牌号新A87xx、发动机号D91110045xx的徐工XZJ5328JQZ25K汽车起重机系被告马x所有。该车辆在联合保险乌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5年9月3日起至2016年9月2日止。该车辆在人保乌市分公司投保了1000000元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16年4月20日止。
上述事实有住院结算票据、购药发票、门诊票据及费用明细、急诊票据、租车费发票、出院诊断证明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保险单和本院庭审笔录存卷为证。
裁判理由
公民的生命、健康、身体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关于本案是否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事故发生地为在建施工场地,事故发生的原因是施工过程中,被告马x驾驶的起重机所吊钢筋砸伤了原告陈xx,并不是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因过错或意外而造成原告的受伤,故本案不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应当按照侵害公民健康权的一般侵权行为进行处理。本案中,被告马x在驾驶起重机过程中致重物将原告陈xx砸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致害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合理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联合保险乌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没有依据。另,本案为健康权纠纷,系一般侵权法律关系,而被告马x在人保乌市分公司投保的系商业险,双方为合同法律关系,无法一并审理,故被告马x在本案承担责任后,可另行起诉,向其投保的商业险保险公司追偿。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x赔偿原告陈xx医疗费13764.63元;
二、被告马x赔偿原告陈xx误工费16539元(149元/天×114天);
三、被告马x赔偿原告陈xx陪护费16539元(149元/天×114天)
四、被告马x赔偿原告陈xx住院伙食补助费2880元(24天×120元/天)
五、被告马x赔偿原告陈xx伤残赔偿金57804.25元(26274.66元/年×20年×11%);
六、被告马x赔偿原告陈xx交通费500元;
七、被告马x赔偿原告陈xx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八、驳回原告要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九、驳回原告陈xx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标的金额114854.52元,给付金额110026.88元,占诉讼标的金额的95.8%,案件受理费2597.0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98.54元,鉴定费750元,由原告负担4.2%即86.04元,由被告马x负担95.8%即1962.5元,退还原告1298.55元。
以上款项共计111989.38元,被告马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xx。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0
无意中点击了手机上的“斗地主”游戏软件,立即被扣费10元,著名民法专家何先生认为游戏软件系“恶意扣费软件
裁判主旨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已支付医疗费的社保机构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可直接行使追偿权。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实业公司职员刘某驾驶机动车撞伤张某致10级伤残。张某索赔项目包含医疗费8.4万元,其中张某自费4000元,其余8万元由社保机构支付。保险公司主张其只应承担4000元。 裁判规则 法院认为:因交通事故侵权行为导致人身损害,涉及受害人、侵权人与社保部门。受害人因侵权行为主张赔偿医疗费,以及基于与社保部门存续医疗保险关系而报销医疗费,分属侵权法和社会保险法调整范
今天下午,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就国内首例马拉松“替跑者”猝死索赔案——原告梁某娇、吴某珍、梁某墨与被告厦门某公司、李某生命权纠纷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宣判,判决驳回原告梁某
法律常识 赡养协议是赡养人与被赡养人订立的协议,或者是多个赡养人相互之间为分担赡养义务而订立的协议。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赡养协议须注意以下细节: 被赡养人和赡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家庭住址; 被赡养人与赡养人之间的关系; 赡养人应尽的主要义务,包括赡养费用的分担,农村老年人口粮田、自留地、承包地的耕、种、管、收,城市老年人的工资、福利及财产性收入,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医疗费用和雇人照料费
【案情回放】 2012年7月1日,潘晓华在浙江省杭州市公共自行车交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行车公司)租赁服务点租了一辆自行车,骑行时因链条脱落,不慎摔倒受伤,构成六级伤残。对于自行车安全使用事宜,自行车公司已通过公共媒体等进行了告知,并有专人对自行车进行管理、维护,还投保了限额1万元的人身意外保险。2012年12月24日,潘晓华诉至法院,要求自行车公司赔偿528179.08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自行车公司虽然尽到了一定的维护保养义务,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