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
[登录] [注册] 律师入驻
  • 律师入驻

    手机浏览

    手机扫一扫,浏览更便捷

    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www.fadoudou.com

  •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随时问律师

  •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微信小程序找附近律师

    或搜索微信小程序
    找附近律师

专业的法律咨询与律师服务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律知识>读文章

已判决但实际未发生的赔偿费用应否继续执行

发布时间:2017-11-22 14:17:08

阅读量:11512


  导读:对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续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后期护理费属于特定实际生存原告的权益,不属于可继承的权利范围,本案应在将可以继承范围内的赔偿费用执行完毕后应终结执行。伤残赔偿金在陈某死亡后,转化为死亡赔偿金,可以由陈某继承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和解,或另案起诉。

    简要案情

    2012年12月23日,行人陈某相撞,事故责任认定陈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另经鉴定,陈某属植物状态为I级伤残,后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肇事方涂某应赔偿陈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81779.81元,其中包含续医费40000元、后期护理费25508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20000元。判决另载明后期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系结合陈某伤情、年龄等因素酌定计算10年,届满后陈某可以另行起诉。判决生效后,肇事方涂某未依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陈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陈某死亡。

  不同观点

    本案中,对于生效判决确认的续医费、后期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陈某死亡后是否仍应当依照判决继续执行,存在以下几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当继续执行。因为按照我国民法精神,赔偿一般适用实际损失原则。本案当事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通过申请再审予以解决。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侵权赔偿的实际损失原则,不应当继续执行。对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续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后期护理费属于特定实际生存原告的权益,不属于可继承的权利范围,本案应在将可以继承范围内的赔偿费用执行完毕后应终结执行。伤残赔偿金在陈某死亡后,转化为死亡赔偿金,可以由陈某继承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和解,或另案起诉。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依照生效判决全部执行。因为本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已发生法律效力。

  具体分析

    笔者认为,对于本案中出现的情形,应当作如下处理:

  一、本案中续医费、后期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原则,计算到陈某死亡时为止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权人仅就受害人因其侵权行为产生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续医费、后期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损失虽在审判时尚未实际发生,但系根据原告年龄、健康状况以及相关鉴定意见所能够预计。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于续医费、后期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在未来一定期限内(本案中假定为十年)极有可能发生且在当下可以确定的费用,审判时可以一并判决,即要求被告对这些后期费用一次性预付原告。但是如此判决是建立在一个假定的基础之上,即在这未来期限内原告存活或其需护理、需辅助器具的状态延续。本案中,受害人陈某业已死亡,未发生的续医费、后期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已经确定不会发生,涂某不必再行预付,其也已不是陈某的实际损失,赔偿基础已丧失,不应再由涂某承担,否则对涂某而言显失公平。

  这些实际未发生的费用涂某本就不应承担赔偿义务,既然义务本不存在,也就谈不上免除的问题。退一步讲,如果涂某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给付了全部赔偿费用,同样可以以不当得利起诉要求陈某的继承人将未实际发生的续医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予以返还。

  二、本案不符合再审的条件,即“确有错误”,或“新证据”,故应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三、本案应在其它赔偿项下的费用执行完毕后裁定终结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了终结执行的几种情形,本案应适用其中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本案在将其它赔偿项下的费用执行完毕后,对未实际发生的续医费、后期护理费以及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费用已执行之必要,故应就该部分款项裁定终结执行。

  另,陈某的继承人得以继承并有权申请将该两笔费用继续执行。而对于丧葬费,陈某的继承人可以通过另行起诉向涂某主张。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法院 | 作者:邹贤彬


来自:仟律网

0

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袁伟民律师 已判决但实际未发 二手房纠纷物业纠纷

发表评论

用户评论

热门推荐

已判决但实际未发生的赔偿费用应否继续执行

最高院答复:交警以车辆违章未处理不予年审

  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答复  (2008年11月17日,(2007)行他字第20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7]鄂行他字第3号《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所需提交的单证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

时间:2017-11-22 14:17

20949次阅读

已判决但实际未发生的赔偿费用应否继续执行

提供网吧包间供友吸毒 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4年10月,被告人陈某在某网吧包间内频繁租用一个电脑机位上网,上网期间两次在包间内容留李某吸食冰毒。

时间:2017-09-04 11:00

452次阅读

已判决但实际未发生的赔偿费用应否继续执行

不同集资对象对非法集资定罪与量刑的影响

行为人既向亲友又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此时行为人将亲友视如社会公众,行为人对亲友具有了集资的概括故意,其向亲友所筹资金也属非法集资款项。

时间:2017-09-04 10:57

504次阅读

已判决但实际未发生的赔偿费用应否继续执行

手握债务人欠条,为何输了官司

近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拿着欠条和多次转账记录到法院起诉请求被告还钱,庭审之中被告也当庭认可,可法院最终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是为什么呢?

时间:2017-09-04 11:05

408次阅读

已判决但实际未发生的赔偿费用应否继续执行

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地位以及作用

  转载自法律顾问工作室公众号。  “顾问律师费就像5块钱的停车费,再便宜都有人会觉得贵!  突然有一张罚单贴在你车上,让你交200元违章停车罚款的时候,你恨不得给自己一耳光,早知道给20元停车费也愿意!  当项目、公司出现问题,亏了几百万、上千万的时候才发现:那几万块甚至几十万的法律顾问费与损失相比真的很便宜、很划算,如大海一滴水!  可惜很多时候已晚。 正是,风平浪静方显律师功能,风吹草动,才显律师价值!”  以下来源于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订阅号,作者:谭灿、李瀚文  理由一: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有利于法

时间:2017-11-22 14:17

13327次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