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拿着欠条和多次转账记录到法院起诉请求被告还钱,庭审之中被告也当庭认可,可法院最终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是为什么呢?
为公司发展,向朋友多次借款
2013年,杨某经营着一家物贸公司。随着生意越做越大,公司的账面资金已然无法满足公司的经营,杨某便想着向朋友们借点儿钱,许诺点利息,反正公司经营正好,肯定能还得上。于是,他向崔某提出借点儿钱用于公司经营。崔某手里有很大一笔闲置资金,正想着投点儿资赚钱,看到杨某的公司经营得不错,便答应借给杨某。
2013年11月,崔某第一次给杨某打款1500万元,之后又连续多次将100万元、200万元不等的钱借给了杨某做生意。杨某也一直在连续偿还本息。
公司破产,朋友拿着欠条起诉
2014年1月9日,崔某再次向杨某转款500万元,哪知之后公司的经营状况急转直下,渐渐地已入不敷出,加上杨某向朋友借款需要偿还高额的利息,公司随即破产。2014年7月,该公司被转让给杨某某,同年11月又被转让给现在的老板刘某。眼看着借出的钱要打水漂儿,崔某便来到石家庄桥西法院,起诉物贸公司、杨某及其妻子薛某,要求物贸公司、杨某共同偿还最后一次500万元借款的余款共计139万元及资金占用费16万余元,薛某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原告崔某拿出一张写有“今有物贸公司杨某欠崔某现金139万元”的欠条,以证明其主张。
庭审中,被告物贸公司辩称,现在公司已经变了法人,杨某自己借的钱,公司不负责该债务。杨某及以前公司的债务没有转让给现在的公司。
被告杨某辩称,其确实借过原告的钱,总共借了2500万元,并且已经还了2500万元,有银行转账流水证明。原告主张的139万元不是借款是利息,资金占用费是原告自己计算的,其并不知晓,现在他已破产,也没有工作,已经没有能力偿还。
法官细究欠条的原委
被告杨某是否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9万元及资金占用费16万余元,被告薛某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一时成了庭审中的焦点。
庭审过程中,法官发现崔某和杨某都认可总共借款2500万元,仅是对139万元是借款本金还是利息存在争议。细心的法官在审查证据时发现,双方出具的银行转账证明显示,原告崔某共向被告杨某转款2196万元,被告杨某已向原告崔某转账2500余万元。2014年3月17日,被告物贸公司、被告杨某向原告崔某出具欠条,该欠条载明:今有物贸公司杨某欠崔某现金139万元。法官通过询问发现,双方一切借款往来都是通过银行转账,并不存在现金交付。被告杨某说最后的欠条是之前的欠条换过来重新写的,每过一段时间崔某就要求利滚利,让其重新换写个欠条,把利息算到本金里。139万元并不是真实借款,款项是虚报的,对方按每日千分之九计算的利息算到本金里,估算了139万元。原告则主张自2014年1月9日给被告薛某转款500万元以后,被告薛某、杨某仅向原告账户转款385万元,被告仍欠其本金139万元,对于之前双方的借款事实均不主张。
法院判决:欠条于法无据,驳回原告诉求
庭审中,主审法官发现双方各自其实都是糊涂账,对于借款本金和利息的计算各执一词,甚至对于利息的计算都是估算,双方的借款、还款行为多次连续进行,原告单纯主张最后一次的借款行为,法院认为是不符合常理的,应从双方第一次转款计算至最后一次转款。本着对案件负责的态度,主审法官反复核对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最终计算出原告向被告转款2196万元,被告杨某、薛某共计转给原告2502.4万元。原告承认双方借款、还款均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原告未向被告支付过现金,虽然被告杨某认可该欠条,但原告以被告物贸公司、杨某于2014年3月17日出具的欠条为证主张被告仍欠其现金139万元,无事实根据,于法无据。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对于借款事实的认定,只能从证据出发;欠条系借贷关系的重要凭证,虽然出借人持有欠条已可初步证明借贷关系,但还需要严格审查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出借方需要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利益,否则无法获得法律支持。
来源:河北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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