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驾车被判刑 法官提醒切莫以身试法
中国法院网讯 (孙文博) 一男子与朋友在小区附近吃饭,饭后觉得自己并未喝多少酒,遂驾车离开。路上看到交警查酒驾,心生恐慌碰撞到后方车辆后被现场查获。近日,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奚某某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9年3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奚某某酒后驾驶其父亲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芜湖市弋江区三潭路金域蓝湾幼儿园门前路段时,因发现前方有交警执勤查酒驾,想要倒车停靠路边时,碰撞到其后方的车辆,被交警现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135.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奚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对方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驾驶人因一次醉酒驾驶受到刑事处罚,其行为给自己和家人造成的法律成本、经济成本、时间成本都是无法估量的,弋江区法院刑事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行车无小事,酒驾不可取,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切莫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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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既向亲友又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此时行为人将亲友视如社会公众,行为人对亲友具有了集资的概括故意,其向亲友所筹资金也属非法集资款项。
无证驾驶三轮车上路,撞到移位于道路白线内侧的水泥隔离墩,重伤不治。今日,鄠邑法院判决死者60%事故责任,公路管理方承担40%事故责任,向死者家属赔偿13万元。 去年9月23日,谢某无证驾驶无牌照三轮车在108国道行驶时,不慎撞到位于道路白线内侧的水泥隔离墩,身受重伤。事故发生后,谢某被送医抢救,因伤情严重,救治无效死亡。2017年初,谢某5名继承人将涉事公路管理方起诉至鄠邑区法院,清求判处该公路管理方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2万余元。 鄠邑法院查明,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谢某负事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唐正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机动车一方无责赔偿制度,即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依法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这一规定看起来简单,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不同的理解,本文拟从法理的角度予以分析,厘清机动车一方无责赔偿的相关问题,与大家商榷。 1 无责赔偿的适用条件 (一)、无责赔偿的法律规定。关于无责赔偿制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
2014年10月,被告人陈某在某网吧包间内频繁租用一个电脑机位上网,上网期间两次在包间内容留李某吸食冰毒。
两个人从恋爱时的依依不舍到结婚时的两情相愿,最后到形同陌路,一方或双方或多或少都会存在一定的问题,只是责任大小不同而已。从实践看,常见典型的过错有以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