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
[登录] [注册] 律师入驻
  • 律师入驻

    手机浏览

    手机扫一扫,浏览更便捷

    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www.fadoudou.com

  •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随时问律师

  •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微信小程序找附近律师

    或搜索微信小程序
    找附近律师

专业的法律咨询与律师服务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律知识>读文章

交警开罚单 一人可否单独执法?

发布时间:2017-11-22 14:17:08

阅读量:11370


  导读:经常见到交通警察一个人处理违章并当场开据罚单,而且也没有制作过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直接到银行交钱就成了。 这种罚款属于行政处罚,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那交警这种做法对吗?

  裁判要旨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情简介

  一、2005年7月26日8时30分,原告廖宗荣驾驶车牌号为渝AA4760的小轿车,沿滨江路向上清寺方向行驶。在大溪沟滨江路口,被告交警二支队的执勤交通警察陶祖坤示意原告靠边停车。陶祖坤向廖宗荣敬礼后,请廖宗荣出示驾驶执照,指出廖宗荣在大溪沟嘉陵江滨江路加油(气)站的道路隔离带缺口处,无视禁止左转弯交通标志违规左转弯。

  二、廖宗荣申辩自己未左转弯,警察未看清楚。陶祖坤认为廖宗荣违反禁令标志行车的事实是清楚的,其行为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依法应受处罚,遂向廖宗荣出具516号处罚决定书。廖宗荣拒不承认违法事实,拒绝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陶祖坤均在516号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并将该处罚决定书的当事人联交给廖宗荣。

  三、廖宗荣不服516号处罚决定书,向重庆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2005年9月13日,重庆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516号处罚决定书。廖宗荣仍不服,遂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认为: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根据上述规定,对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进行管理,是被告交警二支队的法定职责。陶祖坤作为交警二支队派遣执行勤务的交通警察,对在辖区内发生的道路安全违法行为,有权力及时纠正。根据陶祖坤陈述,2005年7月26日8时30分,原告廖宗荣驾驶车牌号为渝AA4760的小轿车,在大溪沟嘉陵江滨江路加油(气)站的道路隔离带缺口处,无视禁止左转弯交通标志违规驾车左转弯。经查,大溪沟嘉陵江滨江路加油(气)站道路隔离带确实有一缺口,此处确实树立着禁止左转弯的交通标志,而且2005年7月26日8时许廖宗荣确实驾车途经此处。对廖宗荣是否在此处违反禁令左转弯,虽然只有陶祖坤一人的陈述证实,但只要陶祖坤是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其陈述的客观真实性得到证实,且没有证据证明陶祖坤与廖宗荣之间存在利害关系,陶祖坤一人的陈述就是证明廖宗荣有违反禁令左转弯行为的优势证据,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行政处罚法确实有当场对公民作出的罚款只能在50元以下,行政机关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的规定。但行政处罚法制定于1996年,此后的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说明该法是处理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的专门法律。为了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于2004年4月28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公安部也于2004年4月30日发布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一切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产生的社会关系,应当纳入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调整范畴。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具有其特殊性。道路上的交通违法行为一般都是瞬间发生,对这些突发的交通违法行为如果不及时纠正,就会埋下交通安全隐患,甚至当即引发交通安全事故,破坏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但要及时纠正这些突发的交通违法行为,则会面临取证难题。交通警察发现交通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纠正,如果必须先取证再纠正违法,则可能既无法取得足够的证据,也无法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甚至还可能在现场影响车辆、行人的通行。考虑到上述因素,为了遵循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条确立的依法管理,方便群众,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的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因此,交通警察一人执法时,当场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是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典型意义

  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对所在辖区内发现的道路安全违法行为,有权及时纠正。交通警察对违法行为所作陈述如果没有相反证据否定其客观真实性.且没有证据证明该交通警察与违法行为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交通警察的陈述应当作为证明违法行为存在的优势证据。 交通警察一人执法时,对违法行为人当场给予200元以下罚款.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依法管理,方便群众,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的原则和该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也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是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来自:仟律网

0

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殷建征律师 交警开罚单 一人 二手房纠纷物业纠纷

发表评论

用户评论

热门推荐

交警开罚单 一人可否单独执法?

员工工伤,公司已经申请注销应该找谁赔偿?

  李某在工作时一跤跌倒,头部受到重创。个体工商户虽已注销,但经营者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近日,天宁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作出一审判决: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一次性支付受伤职工工伤赔偿款17.6万余元。  2015年11月11日,李某应聘至张某开办的一家饭店做厨师。张某是个体工商户,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饭店也没有为李某缴纳社保。2016年1月1日下午,李某在洗碗间拿餐具时,因地面湿滑,头部撞到洗碗柜柜角而受伤。因头痛加重,1月8日,李某到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右侧额颞顶枕部亚急性硬膜下血肿、右侧硬膜外血肿、蛛网膜囊肿

时间:2017-11-22 14:16

16452次阅读

交警开罚单 一人可否单独执法?

律师做无罪辩护的技巧

无罪辩护,就是要说服法庭,基于法定的原因,不能对被告人定罪处罚。在抗辩式审判中,成功的无罪辩护,意味着律师以一己之力对长期的侦查和公诉工作的全部否定,是律师价值最璀璨的展现,是律师的梦想与荣光。

时间:2017-08-25 17:10

247次阅读

交警开罚单 一人可否单独执法?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词

山东泰宁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王某家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殷建征作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依法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认真查阅了本案卷宗,并多次向被告人了解案件事实,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现就本案事实和法律适用,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给予考虑:

时间:2017-08-25 16:51

564次阅读

交警开罚单 一人可否单独执法?

法官:主张工伤待遇,必须搜集的3类证据(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15、18条规定,职工身份是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性条件,而职工身份主要体现在劳动关系上。由此可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如果劳动者并非基于劳动关系而从事劳动,其在劳动中受到伤害则无法适用《条例》规定进行索赔。  因此,在现实中经常发生这样的事情:一旦职工遭遇工伤,其所在单位不仅不积极施救,为职工认定工伤并给予相应待遇,相反,它们千方百计规避劳动关系,并以种种借口逃避、降低职工工伤待遇。在这种情况下,职工及其亲属要维护

时间:2017-11-22 14:16

11833次阅读

交警开罚单 一人可否单独执法?

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犯法可以被解雇?

  员工李某,受了工伤,在医院治疗并做了伤残等级鉴定,为八级伤残。过了一段时间,他的身体稍微好了一点,但是并没有完全好。于是,他继续在家里歇着,这叫停工留薪期。后来他已经可以出去,到处转悠,没问题了。李某喜欢集邮,有一天就去集邮市场。集邮市场上有很多人在摆地摊卖邮票。他走到一个地摊前,看到一本非常漂亮的集邮册。他看了一会儿,发现这本集邮册里有很多他非常喜欢、价值也很高的邮票,但是他兜里的钱很少。他抬头一看,集邮册的摊主恰好这个时候没太在意这个摊,正和旁边的那个摊主下象棋呢。李某一看两人下棋聚精会神,没有注

时间:2017-12-31 01:00

19777次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