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7年5月下旬,温某送父亲去医院看病,途经岚山岭路自西往东行驶,途经老加油站路段超越一辆同向行驶的一部三轮摩托车,致使相对方向驾驶二轮摩托车的曾某倒地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无法查清事故原因,不能判断双方是否有过碰撞,所以无法认定责任,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曾某家属将温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温某赔偿损失。但温某认为自己根本就没有撞到曾某,曾某死亡与自己没有关系。
分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温某撞到了曾某,但被告温某在超车的情况下,应注意旁边车道的通行情况,为他人预留足够的安全时间和安全空间,以确保安全驾驶。本案中被告温某未能举证证明已履行了充分的注意义务,事故发生后否认有行车记录仪并将行车记录仪扔掉致使无法还原现场情况,且事故发生后驶离现场未报警。综上所述,被告温某在超车时未尽到注意义务且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害人曾某未带头盔且无证驾驶,所驾驶摩托车逾期未年检,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可减轻被告温某的赔偿责任。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对曾某死亡造成的因果联系,曾某自己承担80%的责任,被告温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温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曾某家属各项费用总计232517.87元。目前判决尚未生效。
法官提醒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有没有直接碰撞不是认定交通事故的必须要件, 也不是判断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的唯一性因素。即使双方没有碰撞,但有过错的驾驶行为如无证驾驶、违规超车以及与事故发生有其他直接因果关系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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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虽然没有逃离事故现场,但没有履行报警并如实陈述交通事故事实、接受公安机关处理的法定义务,其同意他人来现场冒名顶替,未向公安机关表明自己是驾驶员的身份,导致处理事故的交通警察无法对其本人进行相关的检测; 找人顶包的行为符合逃逸具有的隐瞒肇事者身份、逃避法律追究的本质特性。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1日22时左右,徐伟驾驶苏F×××××号小型轿车途经南通市通启高架路园林路匝道口西侧路段由东向西行驶时,所驾车右前部碰撞高架隔离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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