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组织职工旅游如今已是很多企业固定的一项福利,但如果在旅游中员工不幸受了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例:
张某系浙江某公司员工,2015年4月26日其在参加公司组织的外出旅游活动中不慎摔伤,造成腿骨骨折。之后向公司所在地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公司认为:其是在旅游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与工作无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
律师解析:
员工在参加公司组织的集体活动中受到伤害是否认定工伤的问题,实务中一直争议较大。
2005年,国务院法制办在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认为,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但该复函仅明确了体育活动中的工伤认定问题。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只要是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即可认定为工伤。
张某系公司职工,在参加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中意外受伤,应视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合理延伸,如果属于用人单位强制要求或者鼓励参加的集体活动,这些活动可以被认为是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根据上述规定应该属于工作原因,由此受到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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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名义登记注册取得车牌号,或者盗用他人的机动车牌号,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各方当事人如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肖某驾驶车牌号为粤B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N挂号挂车,与顾某驾驶的车牌号为粤BS号重型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顾某重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认定肖某承担全部责任。顾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肖某、主车车主A公司、挂车车主B公司及保险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在主挂车两个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超过部分由A公司和B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