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是否需付加班费?
值班是指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临时安排或根据制度安排与劳动者本职无关联的工作;或虽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有关联,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工作,一般为非生产性的责任,如看门、接听电话等。
加班和值班虽然都为用人单位提供了额外劳动,但两者的性质是不同的。
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在原岗位上具有生产、经营任务的是加班,反之是值班。
所以,劳动者根据单位的安排进行值班的,不能主张加班费。但可以根据单位的规章制度享受相应的值班费待遇。
能否以调休代替加班费?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由此可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单位只能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而不得以调休的方式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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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29日,患者李某至某三甲医院(以下或称被告)处就诊,超声检查提示子宫内膜增厚。2014年3月21日,原告因间断上腹痛3天至被告处就诊,经检查被告开具了肠胃素等药物治疗。次日,患者因腹痛加剧,至外院急诊就诊,并于当日在外院住院治疗,初步诊断为“孕21+3周,腹痛待查:子宫破裂?失血性休克”,后行剖腹探查术、子宫破裂修补术,患者于2014年3月31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右侧宫角妊娠,子宫破裂,失血性休克”。患者认为,由于被告未尽诊疗义务,未严密观察患者病情并采取有效治疗措施,
案情摘要 赵某入职某预算公司担任预算部经理,双方签订了三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约定了三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内,预算公司以赵某表现不合格、所做《土方量审核意见稿》中预算工程量存在严重误差,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赵某不认可《土方量审核意见稿》系其所做,并根据OA系统中签署的试用期评价为“不同意转正,工作量不足,发挥作用不大,建议离职”认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遂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与预算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结果 仲裁审理期间发现,预算公司虽以赵某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
生活中停车真是个极不容易的问题,有些路段设有具体的标志或标线的,违反了交通规则是不仅要罚钱还要被扣分的。下列情况下,不但要被罚款,而且要被扣分和罚款。 1禁止停车的标志 ◈表示在限定的范围内,禁止一切车辆临时或长时停放。 ◈此标志设在禁止车辆停放的地方。 ◈禁止车辆停放的时间、车种和范围可用辅助标志说明。 ◈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如果在设置了此交通标志的路段停放机动车,将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某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进行处罚。 2禁止长时间停车标志 ◈表示在限定的范
现实案例: 张某的妻子李某在县人民医院接受剖腹产过程中出现了弥漫性血管内出血的症状。因李某子宫受过创伤,医院决定“必需进行子宫切除手术,否则母子性命难保。”可是医院在要求张某签字时,张某认为妻子很健康,是医院故弄玄虚,而且子宫切除后就不能再要孩子了,因此拒绝在手术告知书上签字。无奈之下,为了李某的母子安全,医院主治医生联合签字并经院长批准,对李某进行手术。最终,李某产下一子,母子平安,那么,医院未经同意将李某的子宫切除,是否要承担责任呢? 律师解答: 医院不必为此承担责任,因为医生们不仅履行了自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案例编写人: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李智辉 ┃原标题:长期住院是否属于过度医疗行为的司法认定——江西南昌中院裁定高某诉魏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伤者超出合理限度长期住院,是过度医疗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对此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进行判断:一是分析住院时间与伤情程度是否相称,二是向经治医院和医生调查相关情况。 【案情】 2015年10月26日,被告魏某驾驶赣A78U65车辆在湾里区磨盘山南路由东向西掉头时与案外人李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