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
[登录] [注册] 律师入驻
  • 律师入驻

    手机浏览

    手机扫一扫,浏览更便捷

    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www.fadoudou.com

  •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随时问律师

  •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微信小程序找附近律师

    或搜索微信小程序
    找附近律师

专业的法律咨询与律师服务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律知识>读文章

长期住院,是否属于过度医疗行为?

发布时间:2017-11-22 14:16:49

阅读量:23757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案例编写人: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李智辉

  ┃原标题:长期住院是否属于过度医疗行为的司法认定——江西南昌中院裁定高某诉魏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伤者超出合理限度长期住院,是过度医疗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对此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进行判断:一是分析住院时间与伤情程度是否相称,二是向经治医院和医生调查相关情况。

  【案情】

  2015年10月26日,被告魏某驾驶赣A78U65车辆在湾里区磨盘山南路由东向西掉头时与案外人李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搭乘在电动车后座的原告高某受伤、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魏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高某不负本次事故责任。

  高某住院治疗320天,出院诊断为双膝半月板损伤,住院费用近8万元。经鉴定为伤残十级,涉案车辆赣A78U65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魏某、大地保险共同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共计23万余元。

  一审期间,承办法官就高某住院治疗情况询问其经管医生得知:高某住院属实,不存在挂床现象,医生告知高某住院治疗意义不大,高某未接受医生建议,因高某按时交付住院费,为了处理好医患关系,医院没有强行责令高某出院。

  【裁判】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住院期间的各月份所发生的住院费用数额不存在异常,法院依职权调取的原告体温、脉搏、呼吸等生命体征病历记录过程完整,难以证明高某存在挂床行为,大地保险提出原告挂床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其抗辩观点不成立。

  参照公安部颁布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规定,受伤者关节部位损伤误工时间标准:关节韧带损伤为70日,主要肌腱断裂为70日,肢体离断为90日。原告被诊断为双膝半月板损伤,住院320日(住院时间至少不大于误工时间),与上述标准相比,明显过长,故原告存在过度医疗情况,额外加重了赔偿责任人的负担,有失公平,故高某对其过错扩大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高某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均酌定为150天,高某超期170天的住院期间所产生的床位费、护理费、空调取暖降温费合计8000余元(包含在住院费用之内),由高某自担。对高某超期170天计算出来的自请人员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和误工费4.2万余元也应作相应扣减。据此作出一审判决:大地保险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高某各项损失15万余元。

  原告高某不服提起上诉,上诉期间高某申请撤诉。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准予高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评析】

  高某长期住院能否认定为过度医疗行为是本案处理的关键所在,对此,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1.住院时间的长短应当与伤者损伤程度相平行。一般而言,受伤程度越重,住院时间越长;反之,则越短。一审法院依据公安部颁布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相关规定,作为判断高某损伤需要住院时间的参照标准。虽然在该评定准则中未能找到明确答案,但可以在该评定准则中找到与高某损伤最相类似的三种损伤进行比较:关节韧带损伤、主要肌腱断裂、肢体离断,误工时间分别规定为70日、70日、90日。前两种损伤即关节韧带损伤、主要肌腱断裂与高某的双膝半月板损伤,难以判断孰轻孰重,但肢体离断损伤很明显重于高某的双膝半月板损伤,高某住院时间为320日,是肢体离断损伤误工时间的三倍以上,明显超过合理的限度。限于医疗专业知识,法官对于此类问题的判断可能有些难度,克服的方法除咨询医疗专家外,还可以与以往类似案例进行对比。笔者曾办理过交通事故伤者伤残评定为三级、住院时间仅为92天(误工期确定为199天)的案例,本案高某伤残评定为十级,住院时间与伤残程度,同样也明显不成比例。


  2.任何损伤都存在一个相对确定的医疗终结时间问题。所谓医疗终结时间,是指损伤之日至经治疗达到治疗效果稳定之日的时间段,医疗终结时间的相对确定意味着住院时间的相对确定(医疗终结时间等于住院时间加上必要的门诊时间)。由于医疗终结时间对于每个人存在一定的个体差异,因而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医院方面无疑对于伤者伤情、选择何种治疗方案以及需要多长的住院治疗时间最为了解。因此,法院向伤者的诊疗科室尤其是经管医生进行调查极有必要。高某经管医生反映已告知高某:住院治疗意义不大,因高某按时交付了住院费,医院没有强行责令高某出院。医院反馈意见说明高某住院超过医疗终结时间,并且高某在庭审中,对其长期住院始终未作出合理的解释,因此,高某长期住院属于过度医疗行为。

  综上,一审法院依据被侵权人应对其过错产生的损失自担的法律规定,结合被告大地保险可以接受的底线以及伤者相对弱势地位,将高某合理的住院时间酌定为150天,从而作出较为妥当的判决。

  本案案号:(2016)赣0105民初280号,(2017)赣01民终1077号

来自:仟律网

0

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周向阳律师 长期住院,是否属

发表评论

用户评论

热门推荐

长期住院,是否属于过度医疗行为?

交警开罚单 一人可否单独执法?

  导读:经常见到交通警察一个人处理违章并当场开据罚单,而且也没有制作过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直接到银行交钱就成了。 这种罚款属于行政处罚,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那交警这种做法对吗?  裁判要旨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

时间:2017-11-22 14:17

11281次阅读

长期住院,是否属于过度医疗行为?

转移毒品罪与贩卖毒品罪之区分

2012年10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戴丽受李某指使,至本市某路口,领取上家派人从广东送来的毒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人赃并获。

时间:2017-08-15 09:50

265次阅读

长期住院,是否属于过度医疗行为?

医疗事故分为几级,依据是什么?医疗事故分

  一、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二、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条的规定,划分医疗事故等级的依据是“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  1.医疗事故损害的是患者人身这一客体,这种损害可能是死亡,可能是残疾,也可能是由于器质

时间:2017-11-22 14:16

14396次阅读

长期住院,是否属于过度医疗行为?

试用期内随意炒人 单位被裁继续履约

  案情摘要  赵某入职某预算公司担任预算部经理,双方签订了三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约定了三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内,预算公司以赵某表现不合格、所做《土方量审核意见稿》中预算工程量存在严重误差,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赵某不认可《土方量审核意见稿》系其所做,并根据OA系统中签署的试用期评价为“不同意转正,工作量不足,发挥作用不大,建议离职”认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遂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与预算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结果  仲裁审理期间发现,预算公司虽以赵某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

时间:2017-11-22 14:17

17106次阅读

长期住院,是否属于过度医疗行为?

向多人或多次贩毒的应一律认定“情节严重”

刑法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时间:2017-08-15 09:59

229次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