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
[登录] [注册] 律师入驻
  • 律师入驻

    手机浏览

    手机扫一扫,浏览更便捷

    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www.fadoudou.com

  •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随时问律师

  •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微信小程序找附近律师

    或搜索微信小程序
    找附近律师

专业的法律咨询与律师服务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律知识>读文章

劳动争议中,电子证据的采信应考量哪些因素

发布时间:2017-11-22 14:17:04

阅读量:11365


  导读: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无纸化时代的到来,人们的生活交流越来越依靠网络渠道。而在工作过程中,电子邮件、短息、乃至微信都成为交流的工具。那么问题来了,当劳动争议发生时,电子证据的效力该如何认定呢?本文将通过案例的形式,做出如下分享。

    案情介绍

  2015年10月14日,吴某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商务合作经理,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5年10月14日起至2018年10月13日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吴某的职务为商务合作经理,主要工作是推销公司产品,属外勤人员,工作地点为青岛;月基本工资为7000元,绩效工资为1500元;若连续旷工达到2日的,科技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该公司的网络考勤管理制度规定,除高级管理人员坐班外,公司外勤人员均不需到公司坐班,采用网络考勤,即通过手机登录APP考勤软件打卡考勤,根据GPS定位显示打卡地点不在住所即视为上班,否则视为旷工。

  9月19日、20日GPS显示吴某的打卡地点与吴某的住所相距仅十米,科技公司认为吴某是在其住所打卡,属于旷工。2016年10月18日,科技公司以旷工为由通知吴某解除劳动合同。吴某认可打卡地点离住所很近,但主张这两次打卡都是在离住所不远处工作时打的卡,并非旷工。

  另外吴某还认为,2016年8月起其岗位由商务合作经理调整为城市经理(仍属于外勤人员),城市经理的绩效工资执行关键指标法(简称KPI)考核办法,且每月绩效工资数额为8000元;但是科技公司仍按照原先1500元/月标准支付,绩效工资支付不足额,公司应予补发。吴某的依据是岗位变动通知电子邮件2份、KPI考核城市经理版打印件(无科技公司印章印迹)。科技公司则否认给吴某变动过岗位,认为公司一直按照1500元/月标准给吴某发放绩效工资,吴某提供的岗位变动通知电子邮件系电子证据,可以随意改动,并不真实。双方协商未果,吴某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仲裁请求

  1.确认科技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8000元;

  2.支付2016年8月、9月绩效工资差额13000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如何确认吴某是否在其住所打卡和电子邮件是否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处理结果

  1.裁决确认科技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并裁决科技公司支付吴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500元(8500元×1.5月×2倍);

  2.驳回吴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仲裁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科技公司以旷工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有责任举证旷工事实的发生。虽然科技公司向仲裁庭提交的打卡明细记录表是真实的,但是该证据显示9月19日、20日的打卡地点并非吴某的住所,而是与吴某的住所相距十米的地点,且科技公司的网络考勤管理制度未明确GPS误差在多少米范围内视为在住所打卡。因此,仲裁庭认为公司认定吴某在相距其住所十米之处打卡为“在住所打卡”缺乏依据,科技公司以吴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证据不足。

  仲裁实践中,仲裁庭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电子证据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审查。

  本案中,吴某主张2016年8月起岗位变动导致绩效工资上涨,并提交了岗位变动通知电子邮件及KPI考核城市经理版打印件。其中,岗位变动通知电子邮件系电子证据,具有不稳定性及易变动性,又未经公证,仲裁庭无法核实该证据发送人、接收人的网络身份与现实身份的同一性,亦无其他关联证据与之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所以仲裁庭无法确认该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及完整性。

  另外,KPI考核城市经理版打印件无印章印迹且未获得科技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也不能确认,且与吴某有关岗位变动的主张并无直接关联。

  来源:中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来自:仟律网

0

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刘泽洪律师 劳动争议中,电子

发表评论

用户评论

热门推荐

劳动争议中,电子证据的采信应考量哪些因素

买卖合同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据不完全统计,世界上90%的财富与合同有关。而买卖合同作为公司最常见和最常用的合同,看似没有大问题,却与工作、生活息息相关,分量极重。针对其常见漏洞,又该如何有效防范?

时间:2017-08-28 14:56

206次阅读

劳动争议中,电子证据的采信应考量哪些因素

合同审核过程中必须把控的7个税务点

  1、签订合同时要考虑服务提供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  提供的结算票据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率是多少,能否抵扣增值税?  2、营改增以后,需要在合同价款中注明是否包含增值税;  而增值税作为价外税,一般不包括在合同价款中。  营改增以后最好在合同中注明增值税的含税价格是指“销项税额”而非“应纳税额”,以避免因理解不同带来纠纷。  3、明确提供发票类型、税率的要求;  在营改增后,主要的矛盾是承包方可能存在采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率等方式的不同。如果仅

时间:2017-11-22 14:16

11317次阅读

劳动争议中,电子证据的采信应考量哪些因素

离职未交接,公司就可以拒发工资吗?特别注

  ▌案例:离职时工作交接没完成产生争议  郎某与所在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郎某每月工资13000元, 双方约定郎某办理工作交接后, 公司先支付4000元, 对于剩下的9000元工资,于几个月后支付。  后因公司未支付余下的9000元工资,郎某申请仲裁。 单位辩称郎某在收到4000元工资后,拒不交接工作,且有多名员工目睹其侵占公司财产,把公司打印机等财物带走。此外,公司还认为,郎某拒不办理工作交接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营,已造成严重损失。因此,公司扣发其工资作为赔偿。  员工离职时工作交接没完成,

时间:2017-11-22 14:17

11312次阅读

劳动争议中,电子证据的采信应考量哪些因素

最高院:人民法院对约定违约金进行调整应依

  裁判主旨违约金条款是合同主体契约自由的体现,除具有对违约行为的惩罚性和对守约方的补偿性功能之外,还应体现预先确定性和效率原则。约定违约金降低了发生纠纷时合同主体的举证成本,使合同主体在订立合同时即明确违约后果,从而做到慎重订约、适当履约,人民法院对约定违约金进行调整应依法、审慎、适当。  案例索引《西宁凯达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陈险峰股权转让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终20号】  争议焦点人民法院对约定违约金进行调整应掌握的原则以及如何进行调整?  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

时间:2017-11-22 14:16

23730次阅读

劳动争议中,电子证据的采信应考量哪些因素

如何处理劳务外包员工退回

在劳务外包模式下,用工单位和外包公司要讨论如何处理外包员工退回的条款。当因劳动者严重过错退回、劳动者无严重过错情形下的退回,用工单位和外包公司怎么对员工做退回处理。下面为您一一介绍。

时间:2017-08-28 14:57

216次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