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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层漏雨一层拒摊费用 权利可弃义务必须履行

发布时间:2017-08-11 11:43:27

阅读量:206

  2008年5月,周某购买了某小区顶层的房屋。从2012年开始,下雨或化雪时,周某家的屋顶就漏水。2016年9月,周某与一家防水建材店签订维修屋顶合同,由建材店以包工包料的方式维修。维修结束后,周某先行付清了16536元的维修费。随后,周某找到其所在单元的其他住户予以分担,除一层的王某外,其余住户均予以了分担。

  无奈之下,周某将王某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某给付其楼顶维修款1378元,利息110元。

  法庭上,王某辩称:“周某此次维修屋顶,让我将放置在楼顶的太阳能热水器拆除,我因此重新购买了电热水器,增加了我的支出。我放弃使用共有楼顶的权利,所以不应当承担维修费用。”

  对于这样的说法,法院并不认可,一审判决王某给付周某维修款1378元。

  法官庭后表示,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共同对楼顶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共有楼顶维修产生的费用16536元,应由本单元住户共同承担,现周某已替王某垫付共有屋顶维修费1378元,周某主张王某返还垫付维修费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王某称已拆除了放置在楼顶的太阳能热水器,放弃使用共有楼顶权利,因此不承担共有部分维修费用的主张,于法无据。周某主张利息110元,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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