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爷爷奶奶的房子,父亲已同意,姐妹没意见,凭什么不给我登记?还有没有天理?孙子不能直接继承爷爷奶奶的房子,似乎违背常理。那么,到底有没有理?先把事情捋一捋。
案情简介:
赵爷爷,男,1903年12月21日生,马奶奶,女,1910年2月12日生,双方系夫妻关系,赵爷爷与马奶奶生有一子赵父(1938、2、14日生)。赵父与冯母(1939、11、12日生)于1959年12月21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生有一子二女,长子赵某良、长女赵某勤、次女赵某云。赵爷爷、马奶奶原有一套私房,坐落于原无锡市小田岸15号,建筑面积78平方米,房屋产权登记在赵爷爷、马奶奶名下。赵爷爷于1984年3月27日死亡,马奶奶于2001年4月23日死亡。2014年9月30日,该房屋拆迁,经与无锡市康源房屋拆迁公司协商,以产权调换的形式置换为无锡市广石家园98、99号两套定销商品房。
由于历史原因,该定销商品房交房入住时并不具备办理房屋“两证”,至2017年才通知住户办理“两证”。其中,98号已相关规定将产权登记在赵父名下,而99号未能按照家庭意愿登记到赵某良名下。当事人赵某良认为,房子是他爷爷、奶奶的,父亲同意给我,其他兄弟姐妹没意见。况且,早在2014年11月4日,他家已经通过原北塘区矛盾纠纷大调解中心对房屋权属进行过调解。因此,政府没有道理不给他办证,肯定是政府机关有意为难他。所以,他准备带着他80岁的父亲到房屋登记部门去理论、上访。
调解过程及结果:
本所受理该案后,在征得当事人家庭成员同意调解的情况下,进入调解程序——“五步法”。
第一步,仔细查看了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查明了原小田岸15号房屋产权系登记在马奶奶名下,赵爷爷为产权共有人,以及马奶奶、赵爷爷的生卒年月。
第二步,询问当事人马奶奶、赵爷爷生前对房屋处理有没有留下遗嘱?在所有当事人都没有提供遗嘱的情况下,确认产权人生前没有对房屋作出处分。
第三步,根据《继承法》规定确定继承方式,本案应当符合法定继承条件进行继承。
第四步,确定法定继承人。因为赵爷爷死亡时已经81岁、马奶奶死时91岁,并询问赵父,赵爷爷去世进他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是否在世(公安无法出具死亡证明)?有没有其他子女?以此确认第一顺序继承人仅有赵父一人。
第五步,询问当事人,在拆迁房屋产权调换时有没有差价?差价部分是谁出资的?来确认房屋存在其他权属。
调解结果: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经过产权调换的房屋先由赵父继承,继承后再将房屋产权赠与给赵某良。
看似简单的矛盾,处理不好就激化
适用法律法规及政策
一、为什么孙子不能直接继承爷爷奶奶的房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从《继承法》规定看,孙子既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也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本案中,爷爷、奶奶生前也没有对房屋处分留下任何遗嘱,只能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实行遗产继承。且,遗产处分时,当事人的父亲还健在,因此,当事人也不能行使代位继承权利。从目前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孙子不能直接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爷爷、奶奶的房子。
二是有什么办法将房屋过户到孙子名下?
一是在爷爷奶奶只有父亲一个子女的情况下,如果父亲放弃继承权利,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形可能性不大(年龄都要超过100岁),那么,可能会导致房屋无人继承这样的结果。
二是最好的办法是先由父亲继承,在取得房屋产权后,转赠给当事人(税费较高,但一步到位,无后果之忧)。或者,由父亲立下遗嘱,指定将来该房屋由当事人赵某良继承(省钱,但时间不确定,可能会涉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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