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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举证常识

发布时间:2017-09-20 09:56:32

阅读量:203

  第一组:各诉讼主体的身份事项和相互关系证据

  1、原告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2、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证明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事项

  3、被告的身份证明,证明被告的身份事项(适用于被告是个人的案件);

  第二组:驾照及年审情况、车辆登记及年审情况(主要适用于交警部门未做责任认定的案件)

  8、原告或死者的驾驶证及年审情况,证明原告或死者是否具有合格的驾驶资格(适用于原告或死者驾车的案件);

  9、原告车辆的登记及年审情况,证明原告或死者驾驶的车辆是否为合格上路行驶的车辆(适用于原告或死者驾车的案件)

  10、被告或死者的驾驶证及年审情况,证明被告或死者是否具有合格的驾驶资格(适用于被告或死者驾车的案件,一般被告方举证);

  11、被告车辆的登记及年审情况,证明被告或死者驾驶的车辆是否为合格上路行驶的车辆(适用于被告或死者驾车的案件,一般被告方举证);

  第三组:事故经过及责任划分情况

  1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当事人、时间、地点、经过、结果及责任划分情况;

  12、证人证言,证明事故当事人、时间、地点、经过及结果(主要适用于交警部门未做责任认定的案件);

  1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事故现场的相关情况(主要适用于交警部门未做责任认定的案件);

  第四组:治疗、鉴定情况

  14、医院病历,证明抢救、治疗、伤情、营养费、住院时间和出院休息情况;

  15、医疗费发票,证明医疗费数额;

  16、残疾鉴定书,证明伤者的伤残等级;

  17、护理依赖鉴定书,证明护理依赖等级;

  18、死亡鉴定书,证明死者的死亡原因(适用于死亡案件);

  第五组:与赔偿有关的相关证据

  19、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施救费、停车费票据,证明这些费用的数额;

  20、车辆损失和货物损失的评估报告书,证明车辆损失和货物损失的数额;

  21、车辆停运损失和营业损失证明,证明这些损失的具体数额;

  22、死者或伤者的工作证明,证明死者生前或伤者伤前的工作情况(即证明是按城镇户口还是按农村户口的标准处理);

  23、经常居住地赔付标准高于事故发生地赔付标准的证明,证明按何种标准赔付;

  24、保险单,证明××号车的交强险和商业险投保情况。

  提交人:×××

  提交时间:××××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根据死亡或受伤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应当提供的证据;

  2、在诉讼中一定要按照法院《举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一般规定的是30天,简易程序的除外)提交证据;

  3、变更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申请证人出庭做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申请保全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申请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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