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主旨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已支付医疗费的社保机构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可直接行使追偿权。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实业公司职员刘某驾驶机动车撞伤张某致10级伤残。张某索赔项目包含医疗费8.4万元,其中张某自费4000元,其余8万元由社保机构支付。保险公司主张其只应承担4000元。
裁判规则
法院认为:因交通事故侵权行为导致人身损害,涉及受害人、侵权人与社保部门。受害人因侵权行为主张赔偿医疗费,以及基于与社保部门存续医疗保险关系而报销医疗费,分属侵权法和社会保险法调整范畴,两者在效力上并不存在竞合冲突,故医疗保险垫付的医疗费用不能从损害赔偿中直接扣减,亦不能将此部分费用由侵权人赔偿给受害人。在社保中心未参加诉讼情况下,应通知社保中心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直接判令其向侵权人追偿垫付的医药费。
实务要点
人身损害常规赔偿项目之医疗费医保部分如何处理在实务中做法多样,此文应对社保制度完善将发挥积极的司法推动作用。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社保制度不能减轻侵权人责任,受害人亦不能因侵权人违法行为而获利。如果已支付医疗费的社保机构未参加诉讼,法院应通知其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支持其行使追偿权。
案例索引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所支付医疗费的追偿方式》(李明义,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指导性案例》(201401/57:133)。
0
程某欲购买段某的汽车。双方经协商,程某同意3天后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并先交2000元给段某。段某为程某出具的收条上写明:收到程某定金2000元
当事人在商事合同中约定的不得起诉条款,超出了私法自治的范围,不受合同法调整。不得起诉涉及诉
5岁的小女孩圆圆,在小区里玩耍时被突然倒下的一扇暗门砸伤。为解决赔偿纠纷,圆圆诉至法院。上海市长宁区法院日前对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物业公司应赔偿圆圆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7.9万余元。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回放】 2015年8月底的一天,晚上8点左右,5岁女孩圆圆在妈妈的陪伴下到小区内的空地上纳凉玩耍。这是一片两栋楼房间的休闲区域,一同玩耍的还有其他十多位家长和他们的孩子。空地一侧的墙面上,年纪稍大一点的孩
一位女司机与一辆闯红灯的电动车发生相撞,但机智地运用所知道的交通知识与交警理论,最终非但没有赔偿非机动车受伤损失,还得到了自身车辆的损失
案情简介 王某和何某是某工地上的建筑工人。一天,两人因工作问题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在拉扯中,王某失手将何某推倒在地,何某的后脑接到了一块石头上,导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不小心”之举,是否构成犯罪? 以案释法 王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首先,要认定此次事件是否属于意外事件。王某既然是建筑工人,应该很清楚地知道,工地上有很多建筑材料。将人推倒会有什么样的后果,王某应该是了解的,这里面不存在任何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因此,该事件不属于意外事件。此外,之所以认定王某是过失,而不是故意,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