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家装之事基本上人人都会遇到,但很多家庭在装修时都不规范,比如仅仅是口头约定,不签署家装合同,殊不知风险由此而生。因为此类案件,如果签署装修合同,在法院就会被定性为承揽关系,定作人就不用担责,但若没有书面合同,工人说你是雇主,我是雇员,此时,定作人就有口难辩。
且看下列案例:
小吴在上海打工从事地板铺装工作,工作中操作机器不当导致受伤,产生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近20余万元。由于未能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小吴诉至法院。近日,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就该起身体权纠纷案做出判决,驳回了小吴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回放】
小吴与吴某昌系亲戚关系,刘某是福通木业的经营者。2015年11月,刘某联系吴某昌,要求其带人去崇明客户家安装地板,同月20日,刘某派人开车将小吴及吴某昌等人接送至码头坐轮渡至客户家。当日下午,小吴在安装木地板时,左手拇指被切割机割断,后被送医治疗。嗣后,小吴认为,福通木业与刘某雇佣其安装地板,雇佣关系存在于其与福通木业、刘某之间。经鉴定,小吴的伤情达到了十级伤残,小吴要求刘某、吴某昌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其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等在内合计18万余元。
对此,刘某认为,小吴与其及福通木业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
吴某昌则认为,其与小吴系叔侄关系,他未取得税务登记的营业执照,故不具有雇佣的主体资格。小吴在此次施工时使用电动工具,其也劝阻过,但小吴还是坚持使用;同时,吴某昌还认为,这次事故的责任应由福通木业、刘某承担。
【以案说法】
闵行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吴为福通木业的客户铺装地板的工作,小吴的劳动报酬是以地板铺装工作的完成、工作成果交付之后才能给付的,且其工具自备。且双方均确认,小吴不是福通木业固定的地板铺装人员,即小吴与福通木业、刘某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的关系,因此,小吴与福通木业、刘某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认定小吴与福通木业、刘某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小吴与吴某昌之间,法院认为小吴和吴某昌共同进行地板的铺装工作,铺装报酬由参加安装人员平均分配,吴某昌作为联系人并不多得报酬,实际安装人员之间形成了即时的松散的合伙关系,该合伙体为福通木业、刘某进行地板铺装,和福通木业、刘某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且小吴亦认为雇佣关系主要成立于其与福通木业、刘某之间,故本院确认原告与吴明昌之间未成立雇佣关系。
据此,法院认为小吴和福通木业、刘某,小吴和吴某昌之间,均不成立雇佣关系,小吴以雇员受害、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为依据,要求吴某昌、刘某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为此,法院做出如上判决。
【法辞典】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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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11月12日下午4时许,沅江市三中某班学生罗某与班主任鲍某发生争执,罗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弹簧跳刀刺伤鲍某,鲍某随即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目前,犯罪嫌疑人罗某已被公安机关控制,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小编不是学心理学的,所以无法判断这个孩子的心里当时究竟是怎么想的,恐慌还是快意?已经有很多人从不同的角度来看这个事情了,不多分析。下面小编从法律的角度来谈谈这个事件,所有的是非对错都交给法律吧! 罗某的行为涉嫌什么犯罪? 可以得知的信息是,罗某已满十六周岁,且智力正常。那么罗某就应该为
2012年5月20日,西某乐公司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2年4月23日起至2015年4月22日;王某同意在总经理助理岗位工作,西某乐公司安排王某的工作地点为总经理助理办公室;年薪税前190000元,每月发放11000元(税前)。
值班是否需付加班费? 值班是指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临时安排或根据制度安排与劳动者本职无关联的工作;或虽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有关联,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工作,一般为非生产性的责任,如看门、接听电话等。 加班和值班虽然都为用人单位提供了额外劳动,但两者的性质是不同的。 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在原岗位上具有生产、经营任务的是加班,反之是值班。 所以,劳动者根据单位的安排进行值班的,不能主张加班费。但可以根据单位的规章制度享受相应
司法实践中,买卖双方因发票问题产生的纠纷并不少见,在这其中常常会出现买受人提出付款前应先开具发票的抗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从相关规定来看,卖方负有向买方开具发票的义务,而且从商业实践上看,由卖方先开具发票,再由买方付款似乎已经成为行业规则。由此,有些买方认为给付发票是付款条件,卖方不开具发票的同时买方有权抗辩其履行付款义务。那在实际上,卖方开具发票是否构成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
预约合同是一种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预约合同约定,不与对方签订本约合同或无法按照预约的内容与对方签订本约合同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