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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被拆迁后,所得的拆迁补偿另一方是否有权分割?

发布时间:2017-08-10 11:20:15

阅读量:227

  张某与其前妻陈某于1995年建造了某社区16号房屋,双方离婚时经法院调解,约定离婚后该房屋归张某所有。2003年,张某与郎某经人介绍认识并登记结婚,2005年,郎某将户口迁入某社区16号房屋。2007年,某镇政府因公共道路工程建设施工需要,将张某户所在地块纳入政府拆迁范围,双方于2007年10月18日签订了《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某镇政府补偿张某户房屋拆迁补偿款577887元,按张某户常住人口3人发给12个月临时过渡费12600元,腾房奖励36000元,提前搬迁奖励2100元、搬家补贴1400元,以上合计629987元。张某户的安置人口有郎某、张某甲(独生子女)及张某,安置面积200平方米,采取产权调换方式,共计购房款211320元。协议签订后,张某作为户主领取以上补偿款扣除购房款后的余额。后某社区发放给张某户征用土地补偿款155000元。

  2008年11月,某小区第二期回迁抽签房号单中确认张某户所分配的房屋为三套,其中有两套已实际取得,还有一套80平方米期房未取得。后张某领取未实际取得安置房屋的欠房租金共计61800元。2011年8月25日,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

  离婚后,郎某要求房屋拆迁奖励及搬家补贴、房屋拆迁过渡费、土地征用款、房屋拆迁安置欠房租金,张某却认为位于某社区16号房屋属于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张某无权分割,对于土地征用款155000元,因该款系对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款,两原告均系城镇居民户籍,也无权享有,至于欠房租金是社区对未取得的80平米房屋的欠房租金,该房屋未取得,也未确定面积,故张某自己个人也有权享有。双方因为无法协商一致,郎某遂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财产。

  那么,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拆迁后取得的拆迁各项奖励及其他补偿是否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呢?郎某是否有权利进行分割呢?法院在审理中认为,郎某与张某原系家庭关系,基于家庭关系共有的财产属共同共有财产。现因郎某与张某离婚,导致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故郎某有权利主张分割家庭共有财产。

  具体应该如何分割?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应当平均分配。在本案中,根据《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约定,其中拆迁过渡费12600元系按郎某、张某甲及张某共3人发放,故郎某有权分得其中的三分之一。而协议书中约定支付的腾房奖励36000元及提前搬迁奖励费2100元、搬家补贴费1400元,共计39500元均系拆迁部门对于张某户家庭基于拆迁、搬家腾退所发放的奖励、补贴费,该部分款项与涉案房屋系张某婚前财产无关,故郎某也有权主张分得该部分款项的三分之一。关于土地征用补偿款155000元,根据某镇政府调查所得的资料来看,郎某享有8000元,故张某应支付8000元土地征用补偿给郎某。

  关于房屋拆迁安置欠房租金61800元,该款系拆迁部门因尚有一套安置房屋未实际交付给张某户,故从2009年4月1日起支付欠房租金作为补偿,该款系基于安置房屋而来,而张某户对已安置的两套房屋及未安置的一套房屋并未实际分割,该部分家庭共有财产尚处于共同共有状态。

  杭州拆迁律师魏操律师指出,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拆迁后所取得的安置房,如果属于未支付购房差价而取得的情况,则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属于支付了购房差价所取得的安置房,因为该项支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支出,房屋仍然需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对于支出的购房款部分在分割时应对另一方作出合理的补偿。

  至于因拆迁所取得的拆迁各项奖励、过渡费等等,属于拆迁单位给予该拆迁户的补偿,属于家庭共有财产,作为户口中的一员,有权利要求进行分割。

  所以,在遇到拆迁所涉及的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时,最好能先咨询律师,毕竟每一个案件背后都是复杂的利益关系,另外,夫妻双方在结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做个财产公证或约定,可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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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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