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价格是非常重要的内容也是整个合同的关键问题,如果当合同中未写明价格的话,该合同是否还有效呢?如果有效,该合同又该怎么履行呢?
案例
小保是一家大型饲料厂的厂长,每月所需的饲料量十分大。小民是一家饲料加工厂的销售经理,小民在小利的牵引下找到了小保,并促成了交易,二人在2016年10月签订了饲料买卖合同,约定了数量和支付方式、支付地点,但是忘了约定饲料的价款,收款结账时,双方对价款的多少争议不下,遂起诉至法院解决。
判决
由于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并未约定,且之前也无交易,因此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履行地对该标的物价格的规定来确定价格。
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的必备条款有当事人、标的、数量。可见价格并不是合同的必备条款,所以即使合同中未写明价格,该合同也是有效的,可以进行补充。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的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的合同条款内容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小编提醒您:合同中价格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走
第一步就是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对价格进行约定,并补充协议的内容。
第二步,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话就按照合同法中的有关该合同的其他规定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价格。
第三步,如果合同并没有与之相关的规定, 而且也没有交易习惯可以参照,就只能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履行地对该标的物价格的规定来确定价格。最后的最后就只能参照政府官方价格来确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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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沈某(女,浙江杭州人)于2016年5月25日与江苏某大酒店里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6年5月25日起到2019年6月29日止,工作岗位为财务总监,试用期6个月。2016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在酒店信贷会议上的言行,以及23日对IT副经理周某的行为不符合酒店财务总监岗位要求且违反劳动合同和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为由,通知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7日解除劳动合同。但申请人认为,信贷会议上发生争吵的原因是因为销售部门没有及时向“旅族公司”催收4万元应收账款以及给中间人
2008年5月,周某购买了某小区顶层的房屋。从2012年开始,下雨或化雪时,周某家的屋顶就漏水。2016年9月,周某与一家防水建材店签订维修屋顶合同,由建材店以包工包料的方式维修。
2013年11月21日12时48分,被告销售经理Justin Daniels通过其在被告公司网站上注册的电子信箱justin@floodlightdist.com.au向夏彦奇在www.uniquesun.com网站上注册的电子信箱xyq@uniquesun.com 发来Terrain Life产品订单两份,编号为OU034,OU035,对所定制产品的编号、规格、大小、色样等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原告一并生产并按被告要求分别装运。产品价格有待最终确定。此件同时抄送brad@floodlightdist.co
1、签订合同时要考虑服务提供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 提供的结算票据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率是多少,能否抵扣增值税? 2、营改增以后,需要在合同价款中注明是否包含增值税; 而增值税作为价外税,一般不包括在合同价款中。 营改增以后最好在合同中注明增值税的含税价格是指“销项税额”而非“应纳税额”,以避免因理解不同带来纠纷。 3、明确提供发票类型、税率的要求; 在营改增后,主要的矛盾是承包方可能存在采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率等方式的不同。如果仅
原告上海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壁宝公司)诉被告朱明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壁宝公司委托代理人路某某到庭,被告朱明某委托代理人吴永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