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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律师王奇兵||最高法院民一庭:关于房产纠纷审判观点汇编

发布时间:2017-07-07 13:10:48

阅读量:316

  1、国家收回由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是否有权分得部分土地补偿

  1999年1月1日施行的《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国家收回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其土地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农民集体和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

  执笔:杨永清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9辑)第140-146页。

  2、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期,出租人强行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将房屋出租给善意第三人,原承租人不能请求继续履行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除审查当事人违约的事实外,还应该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我国《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如果当事人申请继续履行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当事人的请求。

  执笔:仲伟珩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9辑)第169-172页。

  3、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耕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成员死亡的,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31条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1款规定,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成员以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前提;除非承包地为林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系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情况下,农户成员死亡的,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

  执笔:辛正郁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0辑)第120-123页。

  4、限制业主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业主公约或章程的效力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6条的规定,经营性用房的专有部分的经营方式不属于业主大会的共同决定事项。业主公约或章程作出的该专有部分是自主经营还是委托他人经营,由全体业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共同决定的约定无效。业主大会根据该公约或章程作出委托经营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与他人签订的委托经营合同,对未经同意或追认的业主不发生法律效力。

  执笔:姜强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1辑)第210-218页。

  5、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是否影响转让不动产合同的效力

  《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就不动产物权变动而言,这里的转让,指的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结果,而不是原因。引起不动产变动的原因行为即合同的效力,不受抵押权人是否同意转让抵押物的影响。

  执笔:杨永清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2辑)第148-153页。

  6、夫妻一方父母以子女名义购置房屋,应认定赠与的是房屋还是购房款

  父母出全资以其已婚子女的名义购买并已向子女作出赠与之意思表示的房屋,应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在房屋未交付使用且产权登记尚未完成前,作为赠与人的父母有权撤销该项赠与。在尚未付清该房屋的全部款项、房屋产权登记尚未完成,父母即表示撤销赠与的情况下,子女因离婚或离婚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问题进行的诉讼中,不宜认定父母赠与的只是已经实际支付的购房款,进而将上述购房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执笔:韩玫 余国英 沈妙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4辑)第185-189页。

  7、以合作开发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所得的贷款的归属

  合作开发房地产过程中,对以合作开发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所取得的用于项目开发的贷款,如果合作开发协议未对该贷款归属进行约定,则在分配合作开发项目权益时,该贷款既不能作为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投资,也不能认定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当事人的投资;基于该融资产生的负债亦非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单方负债,应属于项目负债。

  执笔人:仲伟珩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2辑)第133-1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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