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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规定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

发布时间:2017-09-05 16:43:41

阅读量:273

  【案例】

  许某与王某订立了一份民宅建筑工程合同。协议约定,许某为王某建造两层共8间房屋,王某按平方给付工程款。该房于97年底建成,98年春节前交付给王某使用。王某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房屋建筑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即与许某交涉要求其维修。之后,王某即向当地建委和消协投诉该房屋的质量问题,并拒付剩余工程款。

  许某委托其妻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给付拖欠的工程款,王某提出反诉,认为房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要求许某履行维修义务,同时申请对该房屋质量进行鉴定。后经鉴定为“墙体开裂,地面下沉,防水层漏水,房屋不符合质量验收标准”因王某未对房屋维修进行评估,法院逐作出王某给付工程款16540元的判决。

  之后王某又向法院起诉要求许某履行房屋质量的维修义务,同时申请对房屋质量的维修费用进行了评估,经评估王某的房屋维修费用需12640元,一审法院即作出许某应支付12640元维修费用的判决。

  许某不服,认为王某的房屋已超过包修期限,自己不应再承担维修义务依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中,经双方同意依法进行了调解,许某自愿给付该房屋的维修费用。

  【说法】

  上述案件中涉及房屋建筑的质量保修期限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规定是这样的:

  第一,《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题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确定”。

  第二,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建设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题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屋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供暖气、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筑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由此可见法律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有明确的规定,尤其是房屋的基础建设工程,地基和主体结构工程,其保修期为建筑物的合理寿命年限。这个合理寿命年限应当与建筑产品的寿命相一致。

  来源:网络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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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王奇兵 法律如何规定建筑 二手房纠纷物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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