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回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罚则是有前提条件的,在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对此作了专门的规定,明确了“双倍返还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
一、定金合同合法、成立
所谓定金合同,是指依附于主合同,为担保债权实现而设定金钱权利义务关系的从合同。其法律特征是:
第一,定金合同是从合同,定金的产生、变更与消灭,都依赖于主合同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定金合同不能离开主合同而独立存在。
第二,定金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约定无效。
第三,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即定 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四、定金合同须以货币为标的,且不能超过法定限额。《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无效。
二、必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
违约行为的存在,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
这里所说的违约行为是指根本违约行为,即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违约行为,包括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种形态。
三、必须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实
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罚则的基本条件。
这里的合同目的指的是主合同的直接目的和主要目的。
四、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之间有因果关系
违约行为或合同目的落空,并不必然导致“双倍返还定金”的适用,只有二者同时具备,且存在因果关系时方可适用,即只有因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罚则。
只有在满足了上述条件以后,受害人才能够拿到“双倍返还”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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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众所周知,定金在我们的生活中被广泛使用着,可您大概不知道定金是有很多种类的。事实上,不同种类的定金是会产生不一样的法律效果的,所以大家在适用定金时一定要多加注意,依法适用。具体实践中,定金都有什么种类呢,这就是说,定金的种类一般有哪些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具体的陈述。 一、定金的种类 (一)订约定金 订约定金,又称为立约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订立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约定金是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为适用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确立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中国也于1999年正式确立了这项法律制度。《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据此规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那么在何种情况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失效呢?下面跟小编来了解一下。 案例 保某与民某共同出资盖了一栋三层住宅。约定:一层由保家居住,二层民家居住,三楼暂时作为仓库使用。后民
李某向乔某借款10万元,又用首饰等质押借款1万元,后发生纠纷形成诉讼。2004年6月至9月间,被告李某因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分3次向原告乔某借款共计10万元,称有钱后及时归还。
作者|崔永峰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7年第11期 【裁判要旨】 当事人在商事合同中约定的不得起诉条款,超出了私法自治的范围,不受合同法调整。不得起诉涉及诉权的放弃,排斥国家对纠纷提供司法救济,应不具有诉讼法上的效力。□案号 一审:(2015)洪民初字第00753号 【 案 情 】 原告:王飞。 被告:皮军英、裴祥。 原告王飞以投资持股方式与被告皮军英、裴祥投资从事房地产开发。被告皮军英、裴祥为某置业公司的股东,该公司开发学府文苑小区。2014年11月15日
借条与欠条书写错误,会加重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对其合法权利带来不利影响,甚至直接导致案件的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