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 心 提 示
老谭前往一家民营医院镶“金钯烤瓷牙”,在将其中金牙送去检测后发现不含金的成分,老谭认为民营医院欺诈,医院认为对老谭实施欺骗的是假牙生产商上远公司,而不是医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陀法院)审理后判决医院应当惩罚性赔偿老谭4万余元。
老谭在一家民营医院处安装“金钯烤瓷牙”,上牙安装了14颗,下牙安装了9颗,共计23颗。其中前牙8颗,每颗价格人民币1800元,后牙共15颗,每颗价格2000元。不久后,老谭觉得安装的牙齿不适,将其中4颗下牙送至检测机构检测,结论为送检的四颗牙齿均不含金。
金牙不含金,这让老谭大为吃惊。当时安装的9颗下牙中,2颗属于前牙,7颗为后牙,均由上远公司根据同一标准生产。老谭认为,民营医院为老谭安装的9颗下牙均不含“金”,已构成欺诈,要求民营医院退还老谭为9颗义齿支付的费用18000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54000元。
民营医院表示,在收取费用时,已经将该9颗牙齿给予了老谭折扣,仅收取14080元。医院经与牙齿生产商上远公司沟通,上远公司表示老谭所安装的“金钯烤瓷牙”系根据该公司“金瓷-8”标准生产,确实不含有“金”的成分。医院询问了当时为老谭安装牙齿的医生,他也记不清楚当时是否告知老谭“金钯烤瓷牙”中并不含“金”。医院认为对老谭实施欺骗的是上远公司而不是医院,老谭应向上远公司主张赔偿,所以不同意老谭的诉讼请求。
审理中,老谭确认其为主张的9颗义齿实际支付的费用为14080元,并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民营医院支付惩罚性赔偿金54000元,其余的诉讼请求不再主张。
普陀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老谭在民营医院处就诊,双方成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民营医院作为医疗服务的提供者,理应如实告知老谭其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的真实情况。现民营医院告知老谭为其安装的义齿为“金钯烤瓷牙”,实际在该义齿中却不含有金的成分,显然存在欺诈行为。老谭据此要求民营医院支付惩罚性赔偿,于法有据,具体金额应当以老谭实际支付的金额为基准进行计算。民营医院认为老谭应向义齿的提供者上远公司主张赔偿,无法律依据。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民营医院应赔偿老谭42240元。
来源丨上海普陀法院 贺天牧
转自“浦江天平”公众号
0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案例编写人: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李智辉 ┃原标题:长期住院是否属于过度医疗行为的司法认定——江西南昌中院裁定高某诉魏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伤者超出合理限度长期住院,是过度医疗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对此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进行判断:一是分析住院时间与伤情程度是否相称,二是向经治医院和医生调查相关情况。 【案情】 2015年10月26日,被告魏某驾驶赣A78U65车辆在湾里区磨盘山南路由东向西掉头时与案外人李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
一、什么情况下终身禁驾 “终身禁驾”就是“终身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能驾驶机动车”。 依法吊销驾驶执照是公安交管部门在驾驶证管理上的最严厉的处罚手段。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进一步对被吊销驾照后重新申领的情形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其中第十二条第三、四款明确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饮酒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不得再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丧失了驾驶机动车的资格。 禁驾原因包括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并构成犯罪
裁判主旨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已支付医疗费的社保机构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可直接行使追偿权。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实业公司职员刘某驾驶机动车撞伤张某致10级伤残。张某索赔项目包含医疗费8.4万元,其中张某自费4000元,其余8万元由社保机构支付。保险公司主张其只应承担4000元。 裁判规则 法院认为:因交通事故侵权行为导致人身损害,涉及受害人、侵权人与社保部门。受害人因侵权行为主张赔偿医疗费,以及基于与社保部门存续医疗保险关系而报销医疗费,分属侵权法和社会保险法调整范
现实案例: 张某的妻子李某在县人民医院接受剖腹产过程中出现了弥漫性血管内出血的症状。因李某子宫受过创伤,医院决定“必需进行子宫切除手术,否则母子性命难保。”可是医院在要求张某签字时,张某认为妻子很健康,是医院故弄玄虚,而且子宫切除后就不能再要孩子了,因此拒绝在手术告知书上签字。无奈之下,为了李某的母子安全,医院主治医生联合签字并经院长批准,对李某进行手术。最终,李某产下一子,母子平安,那么,医院未经同意将李某的子宫切除,是否要承担责任呢? 律师解答: 医院不必为此承担责任,因为医生们不仅履行了自
胡某驾驶小轿车因操作不慎小车右前轮撞到路边的石头后破裂,致使车辆失控撞上在路右边行走的原告龚某,造成原告龚某伤残的交通事故。2017年11月7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原告龚某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60万元由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额度内承担10.5万元,余款49.5万元由被告胡某、胡某某赔偿给原告。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6日,被告胡某驾驶被告胡某某所有的小轿车行驶中因操作不慎小车右前轮撞到路边的石头后破裂,致使车辆失控撞上在路边行走的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