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致死案的成功辩护
李某某故意伤害(致死)一案辩护词
------以下是辩护要点
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受李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邓琼泉律师担任李某某等故意伤害致王某死亡一案的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本律师在开庭前认真阅读了本案的案卷材料,会见了李某某本人,对本案李某某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等有了一个全面深入的了解,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参考并采纳:
一,李某某系未成年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李某某1996年1月1日生,2013年11月16日和邓某特等六人与被害人王某一伙等多人发生斗殴,在群殴过程中致王某死亡,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李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和减轻处罚。
在发生斗殴之后,在得知被害人王某死亡之后,李某某意识到自己已经触犯刑法,在第二天主动到邵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交代了整个犯罪事实和经过,应依法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于自首的罪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李某某是喊邓某特来调解的,不是邵阳市检察院起诉书所指控的故意伤害案的纠集者;是否应当定故意伤害罪有待商榷。
从学校学生即证人证言和李某某的供述,事情的起因是李某某在学校过道走路时无意碰了被害人王某一下,王某借此两次殴打李某某,于是,李某某为了化解矛盾,免得王某为这件事再次殴打自己,于是请邓某特来帮忙讲和,这一点也得到邓某特的证实;至于后面发生的打架以及致王某死亡的事,完全超出了李某某的意料之外。李某某在整个过程中没有动手打架,并且不但没有动手打架,反而还在劝阻其他人不要打架,从这一系列情节也可以看出李某某的初衷确实是来讲和的,而不是来打架的。
四,被害人王某自己也有过错,具体表现如下:
一是王某两次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殴打李某某,才导致本案的发生;二是王某自己至少两次提议去“防洪大堤去”,也就是说,他自己有强烈的打群架的意愿,促使矛盾升级,最终酿成苦果。
五,李某某系初犯,且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
李某某系在校学生,读书认真刻苦,成绩优异,从来没有违法犯罪的前科,系初犯;并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真诚的悔罪表现,主观恶性不深,易于改造。
综上所述,请合议庭高度关注本辩护人提出的以上辩护意见并采纳,给初次犯罪的未成年犯李某某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对其减轻处罚。
此致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邓琼泉
2014年12月9日
0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
未成年人陈某伙同他人抢劫多次涉案金额八万元之多
案情 原告张某于2010年7月26日到被告某技术有限公司为方便职工工作生活所设的便利店工作,月薪600元;到2013年6月21日,便利店内设电子阅览室,张某调为电子阅览室管理员,月薪随即上调到1200元,工作期间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7月、2014年7月、2015年7月被告与原告分别签订三份便利店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便利店出租于原告经营。 但是,便利店内的电子阅览室继续由原告负责管理,电子阅览室的收入上缴被告,由被告向其支付月薪。直至2015年9月被告不再支付原告任何款项。 张某随即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司机小刚驶入应急车道,撞倒在应急车道施工的路政工人顾某,造成顾某及小刚车上的小刚父亲死亡。小刚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死者顾某的家属也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小刚及肇事车辆承保公司赔偿死者家属100余万元。 基本案情 小刚是刚满22岁的小伙子,刚刚步入社会的他在父亲的帮助下买了一辆货车,从事货物运输。长途货运非常辛苦,也容易发生意外,小刚父亲不放心,常陪同小刚一同出车。在一次运输途中,小刚行驶至青浦区境内一段高速公路上,看到前方车辆行驶缓慢,便心生侥幸,欲转向到应急车道超车。殊不
本案上诉人的行为没有达到构成犯罪需用刑罚予以惩处的社会危害程度,因此不构成犯罪或者应免于刑事处罚,理由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