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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贼”专盯亲友两年盗骗百万元 被判刑15年

发布时间:2017-11-16 10:24:42

阅读量:328

  盗窃手法多样:多次以“开通网约车”“信用卡还款”“帮忙开网店”等理由借他人手机,并使用支付平台转账,或用POS机骗人消费。

  多利用支付平台:偷盗钱财以通过手机支付平台、网借平台转账等方式为主

  专骗“身边人”:利用“熟人心理”,专门诓骗自己的同事、朋友、亲戚甚至同事父母

  用“小利”诱惑他人:往往以“为网店刷信誉”“POS机还款优惠”为借口,诱骗被害人

  因为沉迷网络赌博,28岁的广州仔陈某专挑熟人下手,通过盗用手机支付账号、捆绑信用卡、偷办网上贷款、POS机刷单、刷单返利等各式套路,亦骗亦盗达近百万元。记者9日获悉,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近日对其以诈骗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法官提醒,君子爱财,取财亦应有道,耍小聪明利用网络工具无论实施“盗”或“骗”,都将难逃法网。与此同时,手机支付快捷便利,但使用时也不可忽略其安全性,要注意手机设置和账号保管,以免被不法分子钻空子,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犯罪事实例举

  通过手机快捷支付行骗的手段正变得更为隐秘、高超、多样。年仅28岁的陈某因为沉迷网络赌博,想尽办法从亲戚朋友同学处盗骗钱财。

  “盗骗”事实之一:2015年4月,陈某借合办网店的机会,获取了雷某银行信用卡关联的支付宝密码、账号,并以此申请“××花呗”“××借呗”信用贷款进行套现,将所贷的钱款转移至其个人银行卡。

  “盗骗”事实之二: 2015年6月,陈某谎称认识房产公司工作人员可以享受买房优惠,伪造虚假的房屋认购协议书、收款收据,骗取其前同事梁某的父亲梁某某购房定金3万元。陈某又以办理购房按揭需要为由,伪造各种证明,让梁某某向指定银行卡转账50多万元。后以借用梁某某手机为由,为梁某某该银行账户开通支付宝并获取手机验证码,用自己的手机登录支付宝,将梁某某卡内存款转到自己名下银行账户。

  “盗骗”事实之三:2015年10月,陈某借搭乘前同事徐某车之机,假装借用徐某手机,将徐某的支付宝绑定自己的银行账号,并登录徐某的支付宝,在网上找商家刷单返现,并要求商家将款项转到自己的支付宝账户,获款2万余元。

  “盗骗”事实之四:2015年11月,陈某以帮前同事叶某开网店为由,获取了叶某支付宝账户和密码,又以帮网店刷信用为名,骗取叶某刷卡消费1万余元,并要求商家将款项返还到陈某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后陈某又直接用叶某该支付宝到其他商铺刷单返现,盗刷了2万余元。

  “盗骗”事实之五:2016年4月,陈某以介绍承包幼儿园为由,骗取成某4000余元。后假称要开通网约车账户借用成某的手机,开通成某的支付宝并绑定成某的银行账户,将成某账户内1万元转到自己的支付宝账户。

  “盗骗”事实之六:陈某注册了一台POS机。2015年11月,陈某告诉梁某,利用POS机代人还款可以返利,骗取梁某在其POS机上刷卡消费1万余元。陈某还以合作POS机代人还款为由,骗取梁某交出银行卡和密码,并多次转走卡内资金11万余元。

  “盗骗”事实之七:2016年1月,陈某在其亲戚黄某、张某家借宿,盗窃黄某家中现金及首饰一批。陈某趁张某熟睡之机,盗用张某手机开通张某办理的信用卡盗刷4000多元。又利用张某手机登录支付宝,将支付宝关联张某另一张信用卡,分多次将1万余元转到自己的支付宝账户。据陈某称,张某在手机里设置了500元以下转账不用密码,所以他每次只能转500元,转了很多次才转完。

  “盗骗”事实之八:2016年3月,陈某以刷单能获得返利为由,骗取其同学陈某某向其提供的支付宝刷卡消费,又骗取陈某某、郑某在其提供的POS机上刷卡消费,骗取款项4万余元。

  “盗骗”事实之九:2016年2月,陈某以刷单消费获得佣金为由,骗取同学陈某某开通支付宝将3万余元转入其银行账户。

  “盗骗”事实之十:2016年2月,陈某以为网店刷信誉可返现为由,骗取甘某通过支付宝到其指定的网店进行刷卡消费,骗取甘某7000余元。

  法院判决

  数罪并罚 依法重判

  陈某称,他因到处欠债,便上了一个赌博网站,想通过赌博赢钱还债。但事实是他不断输钱,于是就开始了每日挖空心思的“亦骗亦盗”生涯,盗骗回来的钱财基本用在网络赌博和日常消费。至判决时,陈某仍有近百万元未能归还被害人。

  荔湾法院判决认为,陈某犯盗窃罪和诈骗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处罚金并依法追缴违法所得。

  受访法官表示,陈某主要对熟人下手,而且作案手法多样,既有盗也有骗。根据法院判决,陈某通过借用手机、合开网店、开通打车软件等各种借口,骗得被害人支付宝账号、密码,或趁被害人不注意,偷换绑定手机号码,开通手机支付,转账取款,办理网上贷款,进行网上刷单消费,此时被害人并不知情,也无法接收银行发送的财物变动提醒或贷款公司的还贷通知,对陈某的犯罪行为完全没有察觉。陈某的上述行为,构成盗窃。而陈某以刷单消费和POS代人还款有佣金等为由,骗取被害人进行刷卡消费或给付款项的行为,构成诈骗

  来源:广州日报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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