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在婚后获得的财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双方在婚后获得的房产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双方一起进行处置,那么,夫妻一方进行房屋买卖的效力认定是怎样的?
夫妻一方进行房屋买卖的效力认定
夫妻一方擅自卖房不能绝对定论为无效或有效,要综合来进行判断。房产登记只有一个人的名字,购房人和买房夫妻也不熟悉,判断该买卖行为有效。如果房产登记的是夫妻双方的名字,该买卖行为有效的话,需要在夫妻双方的同意喜爱,举证责任在购房人,即购房人要有相关的证据,即应以购房人是否善意、有偿作为条件。涉及夫或妻卖房这一重大财产事项,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需要在双方在协商的情况下同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处理权都是平等的。
如果没有在一方的同意下,就擅自对夫妻共有房产进行处置,就不会发生法律效力,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就会构成善意取得。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房产,该房产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夫妻一方没有在对方的同意下,就擅自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的规定,夫妻一方没有经对方同意就擅自对共有财产进行处分就是无效的。但在实践中,为保护善意第三方的利益,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还要进行区别对待。
其一:若房屋权属凭证将夫妻双方均作为权利人来进行登记,且无法构成表见代理,则该合同就是无效的。
其二:若房屋权属凭证仅把出卖方登记为权利人,其配偶没有被登记为权利人,则该合同就是有效的。
夫妻双方在婚后获得的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进行处置时,就需要夫妻双方一起来进行处置,擅自处置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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