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6日,南京市司某某驾驶无证摩托车,与骑自行车的霍某某相撞,霍某某脑部受伤被送往市内某三甲医院住院治疗。2009年12月10日晚上24时霍某某突发左侧瞳孔放大,无光反射,查头颅CT,脑肿胀。一小时后行“双额开颅去骨瓣减压术”,术后患者神志昏迷反复发作癫痫。后一直昏迷,并必肺部感染,深静脉血栓形成等,于2010年8月11日因全身重度营养不良和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
2010年8月16日,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检结论为:霍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脑损伤后全身重度营养不良和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律师注:本案是典型的一果多因侵权损害案件,且不属于共同侵权,故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必须明确各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份额。)
医疗损害:2010年11月17日霍某某近亲属以市某三甲医院为被告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635000元。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南京市医学会进行鉴定,2011年5月24日鉴定报告分析意见:患者脑外伤病情进展引起脑水肿、癫痫而形成脑疝,经手术治疗效果不佳,术后呈植物状态并最终死亡。医方对患者病情变化认识不足,观察病情不细致,治疗措施欠积极,但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最终认定不属于医疗事故。2011年12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委托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对医院的医疗行为进行鉴定,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认为南京市某三甲医院对霍某某的病情变化重视不足,观察欠细致,对及时发现霍某某病情变化并早期采取干预措施存在不良影响,与霍某某最终死亡存在间接、将要因果关系。在法院主持下,霍某某亲属与医院调解结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死者亲属支付医院所欠的360000万元医疗费用的同时,医院给予补偿360000元。
交通事故:2011年8月26日,霍某某亲属将司某某起诉至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554545元,法院将南京市某三甲医院追加为被告。霍某某亲属于2013年3月撤诉后又于6月再次起诉,在事实与理由中也陈述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未对医院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作出认定。一审庭审中,司某某提供了医院使用禁药及过期营养药品的证据,并提出将医院再次追加为被告。法院以医疗损害纠纷案已为秦淮区人民法院以调解结案,故不予追加医院为被告。于九月作出判决司某某承担赔偿金额43万余元。司某某不服该判决委托刘汝军律师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审理期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代理律师向当事人建议向审理原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秦淮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当事人同意,遂向秦淮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2012)秦民调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同时,代理律师向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二审法院提出中止审理案件的请求。二审法院法官得知上诉人向秦淮区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后,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代理律师向法院陈述医院在医疗纠纷中应当承担的责任远远不止调解书的基础上,二审法院终于劝说受害人家属接受我方提出的调解方案,以赔偿对方8万元结案。
本案亮点:本案是复杂的民事侵权案件,涉及一果多因。如果不对医疗纠纷案件的一审民事调解书提出撤销之诉。那么在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上诉很难获得较好的预期。本案最后成功之处在于律师在分析案情后,理顺相关的法律关系,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有的放矢打破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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