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深化改革的推行,我国经济迅猛发展,建设工程行业也持续火热,围绕施工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也越来越多,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
许多工程项目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需求约定工程款的计算方法,其结果往往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不一致,此种情况,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应当以约定为准。
此外,建设工程行业存在很普遍的黑白合同现象,备案的白合同与另行签订的黑合同往往会有不同的工程款计价约定。这种情况下的工程款争议,较为复杂,要依据黑合同、白合同、实际履行合同等多方面综合考虑。
许多工程款纠纷问题都与工程质量有关,发包人组织验收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验收合格后,又以工程质量存在瑕疵为由拒绝支付或要求延期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况并不少见,一般情况,发包人这样的主张不能成立。
不过如果查明确实是因承包人施工导致地基基础工程、工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仍可以拒绝支付或要求延期支付工程价款。即便是并非承包人施工导致的质量问题,其也应在质保范围内提供服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一般都有明确约定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如果合同还同时约定了逾期未答复就可视为其已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条款,此种情况下,承包人可以请求直接按照结算文件结算工程款。
如若合同中未约定发包人逾期不答复就视为其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那么承包人就不能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确定工程款,这时候,承包人可进行催告,催告后发包人仍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答复期限,其最长不宜超过60天。
因为种种原因,工程款债权人往往会通过转让债权的方式来保障工程款的催收。不过有一种情况,就是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了,但还未审定工程造价,此时工程款数额尚不确定,承包人是否可以转让债权呢?
首先应该确定一点,工程款债权也属于普通合同债权之一,不属于具有人身依附关系等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债权,且我国并无法律规定禁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因此,只要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承包人无需征得发包人同意,可合法转让工程款债权。
即便是工程造价尚未结算,只要竣工验收合格了,就代表承包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此时承包人债权已经形成,并不一定要等到债权数额确定后才能转让。不仅如此,债权受让人还可以主张工程款利息。
在施工完成后,有时候会因为特殊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按时按量交付竣工资料,有许多工程款纠纷案件中,发包人便是以此为由拒付或少付工程款,面对这种情况承包人该怎么做呢?
按照《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意即承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按期保质地完成建设任务及交付工程,虽然这不代表着承包人可以不交付竣工资料,但也说明了未交付竣工资料不能作为拒付少付工程款的理由。不过,如若双方在合同中做了相关约定,此种约定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应依约处理。
在具体实践中,因为每个项目、每个公司的不同,还会有许多其他的情形,工程款纠纷往往是各说各有理,本文也难以一一赘述。
总的来说,万变不离其宗,在遇到工程款纠纷时,应当主要参照《民法典·合同编》《建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定。在作出决定或者展开行动之前,应当依法行事、维权,千万不要凭自己经验或者主观臆断行事,否则可能让你有理变成没理,蒙受巨额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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